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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公司改革 骨干员工可跟投股份

1月20日,《金融投资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获悉,四川省政府近日印发的《四川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简称:国资公司)所属控股、全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其同时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差异化薪酬制度改革以及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骨干员工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改革试点。前期试点中,省级层面选择3-5户国资公司,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结合实际,改组组建1-2户国资公司。这是四川省首次提出在国资公司改革中尝试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骨干员工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改革试点。

■本报记者杨成万

不具体从事经营活动

《方案》提出,国资公司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改组可能是主要的方式,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具体定位和发展需要,可以通过资产置换、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协同效应较高的国有资本。”四川创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刁军认为。

事实上,目前川商集团、四川发展(控股)、川投集团、旅投集团、华西集团、铁投集团、交投集团等7户省属企业已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此次出台的《方案》,是依据国家标准指南、结合四川实际的再深化、再部署。”省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

“新设国资公司也是改革的方式之一,只不过一般仅在涉及国计民生,不适合完全放开由市场调节的资源性行业,或者需要大力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从发展趋势看,新设国资公司的数量不会太多。”刁军预计。

在功能定位方面,根据《方案》,一是国资公司均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二是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如四川发展(控股)就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从事投融资和资产经营管理。

在授权机制上,《方案》设定了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资公司具体定位和实际情况,依法落实国资公司董事会职权。据悉,四川省政府对四川省交投集团、四川省能投集团等国资企业均采取了这一模式。一种模式是政府直接授权,即经政府直接授权,国资公司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定期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政府直接对国资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等。

国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对于治理结构,《方案》规定,国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国资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各组织依法依规履职行权。

具体而言,《方案》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方案》明确国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授权,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向所持股企业派出董事等事项。

《方案》同时明确国资公司的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日常投资运营。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规范的经理层议事规则,积极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

在运行模式上,《方案》要求国资投资类公司建立“集团总部资本层-专业化公司资产层-生产单位执行层”三级架构;国资运营类公司建立“运营总部——专业平台——持股企业”三级架构。对此,四川省社科院金融与财贸研究所所长王小琪表示:“这是与国有企业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型方向相一致的。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管理资本的投入产出。”

在选人用人机制上,《方案》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员库,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根据拟任职公司情况提出差额适任人选,报董事会审议、任命。

骨干员工可跟投股份

在刁军看来,《方案》对国资公司改革体现了既要大胆放权,又要强化监管的原则。在放权方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提出,国资公司所属控股、全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其同时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差异化薪酬制度改革以及股权激励、分红激励、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骨干员工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改革试点。

“骨干员工跟投,主要是在新设立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控股、全资企业时,骨干员工跟随国有资本,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初始价格购买股份,这实际上相当于购买原始股。”刁军告诉记者,这是四川省首次提出在国资公司改革中尝试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骨干员工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改革试点。

《方案》要求国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督促所持股企业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提高运营效率。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建立国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方案》同时要求国资公司以出资人身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所持股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审议表决,及时收取分红,并依规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管理留存收益。对此,王小琪表示:“这是国资企业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型后必须强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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