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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洪救灾时期法院受理破产后的企业能否对外捐赠?

抗洪救灾时期法院受理破产后的企业能否对外捐赠?

  答:已经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的企业不能再对外捐款,该行为损害了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已被受理破产的企业不得对债务人财产随意处置,否则可能被视为转移财产。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答:上市公司对外捐赠、受赠资产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构成关联交易的捐赠,则需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同时,如果上市公司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的金额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需要按照相应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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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河南科技报倒闭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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