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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修订《反垄断法》 互联网不应成法外之地

[摘要] 电商、在线外卖、社交、短视频几乎是当下国民使用最为频繁的互联网工具,“二选一”、封杀播放等现象,实质指向强迫交易、排他性竞争等问题。

京山 特约评论员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此次征求意见稿来看,至少有四大不同:一是对经营者违法集中、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处罚加重了;二是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支配地位认定有新意;三是对于上一年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万元的罚款,处罚更有可行性震慑力;四是行政垄断责任将更易落地。

从此次修订草案来看,最大的亮点在于将新经济新业态所带来的变化与挑战纳入其中。近年来,围绕“二选一”的纷争在互联网领域有扩大的趋势,美团和饿了么就曾多次曝出对外卖商家采取“二选一”举措,而京东起诉阿里巴巴“二选一”,以及之前有商家指认京东强制“二选一”等事件也引发社会对其涉嫌垄断的讨论。近期,在线社交领域也发生了腾讯起诉今日头条使用其微信用户头像等资源、禁止抖音视频在其社交工具上播放等事件,同样引发外界的关注。

电商、在线外卖、社交、短视频几乎是当下国民使用最为频繁的互联网工具,“二选一”、封杀播放等现象,实质指向强迫交易、排他性竞争等问题。

正因如此,外界更期待《反垄断法》修订能破解互联网经济“二选一”等热点难题。如征求意见稿所指出:如何界定其垄断性质,须从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数据掌控等多维度进行分析,如此方能适应互联网经济本身具有的多重特殊性。

如我们所见,互联网经济一方面有开放、高效快速流动、跨界等特性,与此同时,又呈现出集中化、规模化等趋势。

原有巨头与新兴或跨界企业之间的竞争白热化,类似于平台通过商家流量扶持标准制定、要求商家寄予“新品首发”“独家”等回报举措,究竟是否属于平台强制商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修订或将有望对此予以更为明晰的定性,当然,这也有赖于后续更具化的司法解释及法院的落地判决。

此外,有专家提出,互联网企业并购也应通过反垄断调查。在欧美等国家,比如Facebook收购WhatsApp、Google收购比价网站DoubleClick等,都要经过反垄断机构审议,而在国内互联网领域同样发生大量并购案例,但似乎并未引起有关反垄断机构的重视。诸如2016年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反垄断调查,至今仍未给出结果。

上述情况说明,之前《反垄断法》对于此类现象及其引发的可能后果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相关机构也就缺乏对其进行判定的依据。那么,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是否要针对这一问题加以补充完善,需要有关部门更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从而作出相应修法决议。

综上所述,希望通过《反垄断法》修订,着力于消除此类不利于社会发展、公平竞争的现象,为参与各方划定行为边界,推动互联网经济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方能更好服务于中国经济的创新与变革,这也是此次《反垄断法》修订的社会和市场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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