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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技术中国专利局、、国家科委颁

四、在国外取得的专利权,应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确定其归属问题。

二、我国学者在国外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若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及有关,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报科技处核实后,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由我国学者在外工作所在的单位申请专利。

五、中外科技合作项目中,中方人员在国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属于中方人员的国内派出单位;并可根据情况,报科技处,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先在国内申请专利。

七、科技处在处理上述事务过程中,如有问题咨询,可随时与国内联系。中国专利局应尽早研究后,复告处理办法。

一、为我国的正益,避免耽误我国在外的访问学者、生、留学生等(下称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时机,上述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事宜由我国驻外科技处或分管科技工作的其他处(下称科技处)负责管理。国内归口单位是中国专利局。

六、我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应遵照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第20条及中国专利局(85)国专发法字第135号文件的办理,不得擅自带到国外申请专利。

若非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应力争我方的专利申请权或共同申请权;必要时科技处应及早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联系,酌定处理办法。

三、若明显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应报科技处酌定其经济意义等的情况,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根据情况办理国内申请或向第三国申请专利,申请所需的外汇,原则上在国外自行解决,确有困难,可以和国内派出部门联系解决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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