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科技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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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编制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形。

  3、监事会已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及其份额分配进行了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于公司监事方宏庄先生、胡学栋先生、朱华银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对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进行回避表决。上述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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