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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成都这7类行为明令禁止

  本报讯 (记者 赵荣昌 张家华)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日前,为规范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标语和宣传品设置,保障市容形象规范有序,营建宜商宜居城市环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成都市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做了规范。

  《办法》指出,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遵循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破坏市容、不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原则,同时确保安全、有序、美观。在道路上悬挂、张贴、张挂、悬升、安放的标语和宣传品不得影响信号灯、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视认。禁止利用充气类装置设置标语和宣传品。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每次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到期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原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对7类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作出了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和宣传品的;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临街外立面综合整治的临时店招除外);影响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附着于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利用交通工具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利用各种飞行器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标语和宣传品。

  此外,《办法》还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规定。除由国家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国际性会议、庆典等,在三环路内(含三环路)的主路及其辅路两侧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和宣传品;除由国家或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庆典等,在三环路外的本市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两侧不得设置标语宣传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发布信息等活动,发布宣传画、宣传海报应当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对各类公益活动的宣传,应当限制在相应的活动场馆周边进行。利用城市道路作为体育赛事比赛场地的,除在封闭路段内设置展板外,不得设置其他形式的标语和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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