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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被罚7.64亿

4月15日消息,今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7.64亿元。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证,扬子江药业集团于2015年至2019年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口头通知、下发调价函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强化考核监督、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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