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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473,079,4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6号——上市公司从事汽车制造相关业务》的披露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外领先的汽车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系统供应商,主要从事汽车电子、精密压铸、精密电子部件以及LED照明等业务,各业务研发、生产、销售由各控股子公司开展。

  1、汽车电子板块主要面向整车厂提供配套服务,下游客户主要为汽车厂商或汽车厂商的一级供应商,主要采用与客户同步研发模式进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布局智能座舱、智能驾驶和智能网联三大领域,主要产品包括车载影音、车载智能网联、车载导航、液晶仪表、流媒体后视镜、空调、域、抬头显示(HUD)、360环视系统、自动泊车系统(APA)、盲区监测(BSD)、驾驶员监测系统(DMS)、车载摄像头、无线充电、T-BOX、FOTA等。公司持续升级和丰富产品线,增强配套能力。

  2、精密压铸板块主要生产铝合金、锌合金精密压铸件,目前拥有汽车关键零部件、精密3C电子部件及工业控制部件等较全面的产品线。其中,汽车关键零部件主要应用于汽车底盘系统、汽车转向系统、汽车发动机及变速箱、汽车传动系统、智能钥匙、新能源三电系统(电池、电机、电控)等;精密3C电子部件广泛应用于包括航空、机械、电子、5G光通信等行业在内的各类连接器及结构件等。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和工艺设计研发、模具及工装设计制造等,经客户验证批准后,依据客户生产订单进行生产。另外,公司建立了表面处理线,提升了产品配套及交付能力。

  3、精密电子部件板块主要生产与光盘应用相关的产品,拥有机芯、激光头及组件等产品线,相关产品产销量位居行业前列。激光头及组件等产品主要为国际知名企业代工,机芯类产品为公司自主研发,并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

  4、LED照明板块拥有LED封装、LED照明灯具等业务,主要产品包括封装产品、智能照明灯具、商业和工业照明灯具等,采用订单式生产模式。

  汽车行业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趋势加速,汽车电子整车占比将持续提升,未来一段时期汽车电子将保持较高的增长率;技术迭代加快、集成度持续提升;新进入的企业越来越多,竞争将趋向多元、复杂和国际化。

  公司从2001年开始发展汽车电子业务,目前拥有较为丰富的智能座舱、智能驾驶和智能网联产品线。今后将继续完善和丰富产品线,优化、升级客户结构,保持和加强前瞻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提升配套能力和销售规模。

  精密压铸技术适应了产品复杂化、精密化、轻量化、节能化趋势,中国从压铸大国逐步转向压铸强国,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全球精密压铸业务呈现向中国等国家转移的趋势;预计今后一段时期精密压铸行业将保持增长。

  公司精密压铸业务从2003年起步发展,目前拥有汽车关键零部件(含新能源三电系统关键部件)、精密3C电子部件及工业控制部件等较全面的产品线,为客户提供产品协同开发、模具设计及制造、精密压铸及机加工、表面处理、组装等一站式服务。凭借先进的精密模具技术、强大的FA能力和质量管控能力,已成为精密压铸行业竞争力最强的企业之一。

  在精密电子部件制造领域,公司主要涉及光盘业务相关零部件的生产,如激光头、FPC等。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替代存储技术的发展,光盘业务市场规模持续萎缩,光盘业务的相关上游产业也相应萎缩。公司精密电子部件板块的收入占比呈现持续下降趋势。

  LED相关技术的完善、产品性价比的提升以及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助推智能照明迅速发展,未来空间广阔;欧美限售荧光灯和卤素灯期限已经来临并正阶段性实施,未来几年LED产业在欧美的智能照明、工业照明、办公和商业照明上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2020年,面对新冠疫情、中美贸易冲突、全球经济衰退的严峻形势,公司及时调整并明确了以“订单、交付、疫情防控”为年度中心工作,一方面做好疫情防控,稳定生产,积极跟进零部件的供应,确保订单顺利交付;另一方面积极转变营销方式和策略,新订单开拓取得较大的突破。2020年,公司持续深化阿米巴经营和精益管理,提质增效效果明显,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3.7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0.2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3.04%。各业务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2020年我国汽车产销呈现先抑后扬的发展态势,全年产销分别完成2522.5万辆和2531.1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0%和1.9%。其中,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1,999.4万辆和2,017.8万辆,同比分别下降6.5%和6%。中国品牌乘用车共销售774.9万辆,同比下降8.1%。

  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冲击和汽车市场变化,公司汽车电子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32.21%;2020年下半年,随着汽车市场回暖,新项目逐步量产,新产品出货量大幅增加,公司汽车电子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6.79%。2020年全年,公司汽车电子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1.0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4%。

  报告期内,公司汽车电子业务客户结构持续优化,市场开拓取得较大突破,承接了包括长安福特、长城、长安、广汽、先锋、PSA等客户的新项目。产品方面,围绕智能座舱、智能驾驶和智能网联三大领域的产品愈加丰富,配套能力稳步提升。公司车载智能网联、液晶仪表、流媒体后视镜、360环视、HUD、无线充电、煜眼摄像头等均已进入主流车厂并量产,其中液晶仪表、HUD、无线充电等产品的销量呈高增长态势,市场空间广阔;新技术方面,公司推出的车规级、开放式的软硬分离平台AAOP1.0已在多个项目量产,自主研发的AR-HUD、自动泊车(APA)已获得定点项目,已成功开发出了具备高集成度和扩展性的座舱域产品。

  2020年,公司精密压铸业务全面实施“精益创改、提质增效”经营方针,不断提升竞争力,全年实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双增长,实现营业收入6.3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24%。市场方面,成功开拓了PSA、南沙电装、飞利浦电子、美国斑马科技等新客户,成功导入了欧洲、本田及北美采埃孚(ZF)等优质项目,新能源领域的三电压铸零部件项目及订单均增加;先后获得全球优秀供应商奖、ZF质量贡献奖、艾默生战略伙伴奖等荣誉。经营管理方面,持续深化阿米巴经营管理,持续推进工厂低成本智能化改造、专项品质提升等工作,提高了精密压铸业务的综合竞争能力。新建的表面处理业务实现批量生产,提升了产品配套和交付能力。

  2020年,公司精密电子部件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9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28%,光盘业务(包括激光头、机芯)所处的细分市场持续萎缩,但公司仍保持较高的行业地位。

  2020年,公司LED照明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4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87%,主要是公司产品结构调整,低毛利产品进一步减少,智能照明产品及国内工程照明产品销售额有所增长,同时公司大力改进库存管理,有效管控费用,实现扭亏为盈。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本集团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引入了收入确认和计量的5步法,并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增加了更多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集团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解释第13号修订了构成业务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方法。解释第13号明确了企业的关联方包括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共同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及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的企业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等。解释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集团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解释第13号对本集团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6月19日,财政部以财会〔2020〕10号文件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文”),10号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按照10号文采用简化方法的,可以对2020年1月1日至10号文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10号文进行调整。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集团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在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9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数9人,会议由邹淦荣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合并口径)33.74亿元,比上年同期33.83亿元,降低0.27%;实现税前利润17,476.9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3.15%;归属于华阳集团的净利润18,104.5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655.34万元,增长143.04%。2020年末公司总资产49.9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93亿元;总股本47,310万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5.83亿元;净资产收益率5.15%;基本每股收益0.39元。

  相关财务数据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0年年度报告》及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14)。

  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及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如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17)。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董事津贴方案为: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8.4万元/年(含税),按月平均发放,非独立董事不发放董事津贴。2020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该方案执行。

  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津贴方案调整为: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9.0万元/年(含税),按月平均发放,非独立董事不发放董事津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月起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2021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为: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职务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履职情况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公司将按期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含授信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9.35亿元(或等值外币)。上述担保额度内担保合同的签署有效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在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调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亦可对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债权人银行办理担保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该额度内相关理财合同及协议的签署有效期为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该额度在上述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具体业务开展期限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且不超过12个月。同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开展票据池业务,该票据池业务额度内合同的签署有效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有效期内票据池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业务开展期限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形式、金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同意聘任方卉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内部审计负责人辞职暨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1-01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3)。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在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3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数3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温惠群女士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财务数据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0年年度报告》及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14)。

  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及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如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展开。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17)。

  公司2020年度监事津贴方案为:不发放监事津贴。2020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该方案执行。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监事津贴方案仍为不发放监事津贴。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1-015)。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1,045,161.26元,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0,250,291.66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025,029.17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575,367,726.49元,减去2020年度已实施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发现金股利47,009,897.30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55,583,091.68元。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2020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0,600股(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01,027股扣减公司2020年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980,427股),按公司总股本473,100,000股扣减回购专户所持股份后的股本473,079,40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现金分红金额为94,615,880.00元(含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及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如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又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93号)的核准,华阳集团以每股人民币13.69元的发行价格公开发行73,1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款计人民币1,000,739,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人民币59,879,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0,86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10月10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17)第00454号验资报告。

  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98,153,833.50元,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理财产品收益扣除手续费支出等因素的净额为人民币29,488,696.38元。经批准转出以现金管理方式进行理财但尚未到期的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00.00元,监管专户余额人民币27,642,529.88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募投项目对应各子公司分别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2017年10月,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与子公司惠州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瑞银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与子公司惠州市华阳数码特电子有限公司、瑞银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与子公司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瑞银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与子公司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瑞银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0年12月31日,子公司惠州市华阳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与之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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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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