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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13亿元项目未施工 投行新时代证券遭罚没450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2号)显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在已知悉合同总金额合计12.96亿元的两个项目未施工的情况下,出具的文件描述均为“正常施工中”。且新时代证券未开展持续、深入的尽职调查,出具的文件描述存在误导性陈述。中国证监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没合计4470.10万元。

  经查明,新时代证券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6日,新时代证券正式担任美丽生态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美丽生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

  2012年3月24日,八达园林与金沙湖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合同总金额10亿元。2013年1月2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交投签订《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工程名称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合同金额2.96亿元。两项目合同金额合计12.96亿元。

  新时代证券在2015年2月已知悉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未施工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关注,未采取有效措施获取上述项目真实进展情况的证据,在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描述均为“正常施工中”,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工程施工状态”均描述为“工程进展良好”,前述描述与事实不符,为误导性陈述。

  新时代证券在获取八达园林2015年上半年的相关财务数据后,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全年收入预测仍然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结论,导致出具的《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八达园林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为误导性陈述。

  对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该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严琦、董晓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九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时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收入8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1220.1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严琦、董晓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严琦、董晓瑜)

  〔2019〕52号

  当事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原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以及美丽生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严琦,女,1975年5月出生,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董晓瑜,男,1986年5月出生,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时代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时代证券要求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当事人严琦、董晓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时代证券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时代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情况

  2015年3月6日,新时代证券与美丽生态签订《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正式担任美丽生态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美丽生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分别于2015年5月14日、7月16日、8月6日出具了《关于深华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关于深华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关于深华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举报信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述三份文件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9月2日、10月10日由美丽生态公告披露。2015年3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新时代证券分三次收到美丽生态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合计800万元。新时代证券担任主承销商收费1,220.1万元。

  一、新时代证券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对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基本情况

  1. 金沙湖项目

  2012年3月24日,八达园林与金沙湖管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总金额100,000万元。工程地点为江苏省阜宁县城南新区渔深河以南等地段,工程内容包括大湖开发建设工程、金沙湖浴场完善提升工程等。2012年4月,金沙湖项目正式开工,截至2014年年末,金沙湖项目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为77,334.17万元,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25,000万元。2014年底至2015年初,金沙湖管委会领导班子调整,新领导班子认为金沙湖项目原规划不适合现在旅游的发展,提出重新调整金沙湖项目规划。2015年春节后的项目碰头会上,金沙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杨某娣向八达园林金沙湖项目现场负责人朱某忠通报了“金沙湖项目规划变更”“已有开工项目继续做完”“未开工项目暂缓,等待规划重新调整”等情况。根据朱某忠、八达园林总经理王某杰的询问笔录,金沙湖项目2015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是完成2014年已开工项目的收尾工作,2015年下半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2015年10月16日,金沙湖管委会向八达园林出具《工程联系单》,明确“施工方案重新规划,施工作业面暂停”“具体开工日期等我方书面通知”等。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明确合同终止。相关财务资料显示,2015年1月至9月,金沙湖项目的成本为3,512.56万元,剔除金沙湖项目实际于2014年完成、2015年审定竣工并计入2015年的工程成本3,375.30万元,金沙湖项目2015年实际发生成本为137.26万元,仅占2015年项目预测成本的0.81%。

  2. 官塘项目

  2013年1月2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交投)签订《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合同金额29,550万元,约定八达园林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包括官塘桥路、环山-莱山路等六条道路,总长度30.32公里。2013年10月28日,八达园林向项目监理方提交《开工报告》,截至2014年年末,官塘项目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为11,583万元,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11,583万元。2014年底至今,因拆迁受阻,官塘项目进展缓慢。根据该项目现场负责人郭某伟的询问笔录,2015年1月至9月,官塘项目“未开展新工程施工”“主要工作是养护原有的绿化工程”“2015年完成原来拟定的2015年工程量的可能性不大”;官塘项目“能在2017年底完成就已经很不错了”。相关财务资料显示,2015年1月至9月,官塘项目实际发生成本为385.8万元,仅占2015年项目预测成本的4.92%。

  (二)新时代证券出具的文件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描述与事实不符,为误导性陈述

  2015年2月,新时代证券确定的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主办人董晓瑜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实施了对金沙湖项目的现场走访,并访谈了金沙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杨某娣,知悉当时“金沙湖项目未施工”。2015年1月至5月期间,董晓瑜曾向八达园林总经理王某杰了解金沙湖项目情况,但忘记王某杰回复内容,且该问询未记入工作底稿。2015年2月至5月期间,项目组会同律师、会计师向八达园林了解金沙湖项目收入真实性、招投标等情况。在美丽生态收到证监会对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后,2015年7月,董晓瑜曾向八达园林财务经理王某了解金沙湖项目情况,但忘记王某回复内容,且该问询未记入工作底稿。此后,新时代证券未走访金沙湖项目现场,未就金沙湖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访谈、问询或其他工作。

  2015年2月,董晓瑜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实施了对官塘项目的现场走访,并访谈了镇江交投应某东,知悉当时“官塘项目未施工”“部分道路未开通"。2015年2月至5月,项目组会同律师、会计师向八达园林了解官塘项目收入真实性、招投标等情况,未现场走访官塘项目了解施工进展。在美丽生态收到证监会对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后,2015年7月30日,董晓瑜专门就框架协议的情况访谈镇江交投财务经理刘某明,但未向刘某明了解官塘项目施工进展情况。此后,新时代证券未走访官塘项目现场,未就官塘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访谈、问询或其他工作。

  综上,新时代证券在2015年2月已知悉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未施工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关注,未采取有效措施获取上述项目真实进展情况的证据,在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描述均为“正常施工中”,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工程施工状态”均描述为“工程进展良好”,前述描述与事实不符,为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新时代证券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存在误导性陈述

  2015年5月14日,新时代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预测八达园林2015年可实现收入135,700万元,其中,2014年底前已签订合同的17个项目(以下简称“17个项目”)2015年可实现收入合计73,357万元,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收入的54.06%;在该17个项目中,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的收入预测分别为25,000万元、11,583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收入的26.96%。

  2015年7月,新时代证券从八达园林取得的29个项目的情况表显示,八达园林实际确认的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分别为529.37万元、125.64万元,仅分别占该两个项目2015年全年预测收入的2.12%、1.08%;确认的17个项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为6,894.46万元,仅占该17个项目2015年全年预测收入的9.4%。针对上述财务数据与预测数据的重大差异,新时代证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进行审慎分析,在后续出具的《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继续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预测数据。根据美丽生态2015年年报,八达园林2015年实现收入77,900万元,仅占预测收入的57.38%,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实际确认收入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仅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八达园林的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度收入预测均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新时代证券在编制《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过程中,忽视了项目进展的不确定性,未对获取的财务数据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仍然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收入预测数据及结论,导致《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八达园林、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构成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八达园林提供的情况说明、新时代证券提交的说明、工作底稿、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八达园林的相关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

  新时代证券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未开展持续、深入的尽职调查,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官塘项目、金沙湖项目工程施工状态的描述存在误导性陈述,在获取八达园林2015年上半年的相关财务数据后,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全年收入预测仍然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结论,导致出具的《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八达园林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为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财务顾问办法》第四十二条所述的情形。新时代证券同时担任主承销商,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和《承销办法》第四十条第九项所述的情形。对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该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严琦、董晓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时,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项目进展描述是基于春节期间建筑工程停工的行业惯例和相关人员的询问作出的判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存在陈述不实。在编制《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期间,财务顾问工作个别环节存在不足,希望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年度收入预测是以合同为基础,就合同未履行部分,结合合同剩余履行期限、施工能力因素,综合作出的主观判断。新时代证券借鉴评估机构意见,并结合合同工期条款及合同尚未履行金额、施工能力等情况,经审慎核查,在项目没有异常的情况下,没有调整收入预测符合财务顾问工作要求,但在编制《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期间,新时代证券未将部分人员访谈情况记入工作底稿,存在工作不足。

  第三,依法不应对新时代证券的证券承销业务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新时代证券在财务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存在误导性陈述,未认定新时代证券的证券承销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不应对证券承销业务进行处罚。而且《告知书》认定新时代证券承销业务违法缺少法律依据。此外,证监会基于相同事实,认定新时代证券财务顾问服务未勤勉尽责,并同时拟对新时代证券的证券承销业务给予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我会认为:

  第一,针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前述第一条陈述申辩意见,我会根据依法调取的相关财务证据、当事人笔录等,客观还原了当时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展情况。综合各方面证据,金沙湖项目因规划调整,2015年上半年的主要工作是2014年已开工项目的收尾工作,2015年下半年则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官塘项目因拆迁受阻,2015年1月至9月未开展新工程施工,主要工作即是养护原有绿化工程。前述情况显然不能以“工程进展良好”“正常施工中”这样明确而肯定的措辞进行描述。至于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春节期间未施工是行业惯例、年初访谈时相关方均回应项目合同、规划未受影响等理由,无法与项目实际情况等形成印证,并不足以让人确信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良好,因此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本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针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第二条陈述申辩意见,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金额大且施工周期长,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是建立在道路、建筑等基础设施施工完成基础上的,在编制《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期间,两个项目施工进展已明显异常,但新时代证券并未对项目施工情况保持持续关注,此外,新时代证券于2015年7月从八达园林获取的项目情况表显示,金沙湖、官塘两个项目2015年上半年收入分别仅占全年预测收入的2.12%、1.08%,比例极低,但新时代证券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和敏感性,未对该项数据进行审慎分析,在《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仍然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预测数据,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我会认为,新时代证券作为财务顾问,既没有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实际施工保持持续关注,也没有在相关项目数据异常时保持足够的职业审慎并进行分析,导致出具的文件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存在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主张的收入预测是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新时代证券已经尽到勤勉义务等辩解与事实不符,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本项陈述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第三,针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第三条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证券公司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其实际从事了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数个行为,本案作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类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时代证券作为财务顾问的同时还担任主承销商,其作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发行股份的行为出具了相关专业文件。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新时代证券作为财务顾问在履职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对金沙湖、官塘两个项目的进展和预测金额存在误导性陈述,而前述两个项目收入预测金额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收入的26.96%,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而在发行股份环节,新时代证券以财务顾问名义出具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以财务顾问并主承销商名义出具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等文件将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的额度描述为“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对价的100%,即八达园林49%股权价值81,340.00万元”,新时代证券前述描述是基于其作为财务顾问对拟收购标的股权作价进行的评估,但由于新时代证券作为财务顾问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进展和收入预测存在误导性陈述,影响了其对八达园林49%股权价值的评估,新时代证券在证券承销环节出具的相关文件也存在误导性陈述。此外,对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类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发行股份与重大资产重组是项目中两个不同的业务环节,新时代证券在该两个环节均从事了相关违法行为,其收到美丽生态支付的承销费用1,220.1万元是基于美丽生态整个重大资产重组能顺利实施为前提条件,该承销费用的取得不能独立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综上,我会对新时代证券该笔承销所得进行罚没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对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该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本案当事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案审理时,我会已经综合考虑了新时代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并依法确定了相关处罚幅度,我会对新时代证券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在听证时对本案事实表述部分提出了申辩意见,我会已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承销办法》第四十条第九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新时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收入8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1,220.1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严琦、董晓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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