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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与供稿人(部分

  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备案登记法”)。意见稿要求,网贷机构业务系统需接入本市网贷监管系统。征求意见稿中表示,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

  (二)拥有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及时解决消费者纠纷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六)市金融工作局和银监局的其他监管要求。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要求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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