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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网上分享这类信息?有人花9.9元却被索赔20万

自己花钱购买了电子书,与他人分享算侵权吗?

近日厦门市区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厦门一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至“网络图书馆”,结果成为了被告。事情是这样的:

小林曾花费9.9元在亚马逊网站购买了某网络小说电子书。随后,他将小说的内容,发布至一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此举使得小林被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早在2014年,该信息公司就与该网络小说的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该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小林则认为,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他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

而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小林的观点是,自己没有侵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此事也引发网友的讨论,大家看法不一:

--既然设置了无法多人同时看,那和纸质书借给别人也差不多啊,不算侵权吧。

--电子书上传到网络平台,就像是买了一本实体书,然后盗版印刷了很多份再分发给别人,肯定是不对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购买的电子书分享到网上是侵权行为,如果合法取得他人图书后,未经许可,通过扫描、拍照等方法将其变为电子图书并上传到网络供他人下载,都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图文无关

而要解开网友的疑惑,我们就得一点点理清下列几个问题。

如果合法购买了某一纸质图书后再销售给他人,这一行为侵权吗?

不算侵权,这是合法的。

首先,在知识产权法上有一个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领域以后,其他人再次转让的行为不受权利人的控制,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以著作权为例,当著作权人将作品原件或复印件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后,他人即可以自由传播其作品而无需受到著作权人的限制,也就是说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

这样规定是因为,著作权人从作品的首次销售中已经获得了相应经济利益,不能再对作品的转销、分销等加以控制,此时消费者对作品享有的物权高于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否则不利于作品的传播、知识的推广。

然转卖合法取得的图书不属于侵权行为,为什么把图书扫描后上传到网上,就会变成侵权呢?

也可以换个问题,权利穷竭原则为何不能扩展到网络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穷竭原则是为了解决基于同一有形载体上发生的物权(包含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冲突而产生的协调规则。

其实也很好理解。例如,作为游戏玩家,我们在网上买了一张实体光盘,我们便获得了这张光盘的所有权,但这张光盘上的版权依旧属于游戏公司。如果我们每次对这张光盘进行处置或交易时都要经过游戏公司的同意,不仅非常麻烦,不利于产品传播,而且玩家对光盘的所有权也形同虚设。这便是权利穷竭的意义所在。

但由于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都是数字化的,并不需要有形载体,消费者在网上付费下载的著作权作品所支付的费用并不像传统形式的作品那样还包含作品载体的价值。消费者下载作品后如果将作品通过网络复制给了他人,也并不因此而失去对下载作品的使用。

显然,这和传统的再次销售后消费者就失去对作品的占有和使用是不同的。

有人就说了, 难道不可以将计算机的磁盘视为网络下载作品的载体吗?这样就能获得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基础了。

如果这个观点成立,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消费者不能通过网络向他人交付作品;

第二,消费者必须在再次销售时将网络作品连同原始载体即磁盘一同转让给他人;

第三,消费者必须在转让前删除自己电脑上的作品,否则会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

显然,现实中是无法满足以上条件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网络环境下无实体形式存在的著作权作品,权利穷竭原则没有适用的前提。

通过前文,相信大家大概了解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了: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在非网络环境下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而如果将作品的传播方式扩展到网络上,此时的网上的发行权,就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的来说, 合法购买某一电子书阅读后,再通过网络提供给他人,这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本文案例中,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模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继续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

这也告诫我们,在网上分享电子书千万别任性,一不小心可能吃上官司。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就要担忧了。日常生活中, 除了电子书外,很多人还喜欢在网上分享喜欢的电影电视、小说漫画、短视频甚至是游戏直播、表情包等,而这些分享行为往往是没有获得原作者的许可的,这也属于侵权吗?

法官提醒,想要知道分享行为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可以综合三点判断,助你避开侵权的“雷区”:

➤第一,分享的内容是否为受保护的“作品”。电影、电视、网文、小说、音乐、漫画、短视频,甚至游戏直播画面、表情包等,只要是文艺、科学领域内容,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分享的形式是否构成传播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转载作品,在开放性QQ群、微信群设置共享文件,或是公开网盘存储链接,只要将作品置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使对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作品,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粉丝、关注人数或群成员人数不影响行为性质的判断。

➤第三,是否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情况下允许他人免费使用作品,无须获得作者许可,常见的如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评论引用、免费表演等,但要求注明来源、作品名称,使用适当、适度,不得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最后请谨记,随手转发分享知识和信息时,不要忘记尊重、保护版权!( 文章整理综合自检察日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编辑:崔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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