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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须知软件登记

软件产品须知软件登记

  1、中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明知识产权归申请登记方所有的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书、专利证书);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国家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软件产品鉴定证书;

  软件产品的名称是指申报单位此次申报的软件名称。软件名称应有厂商的品牌及标明用途。名称要求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产品名称应填写一致。产品命名须由四部分组成:企业标识(例如:企业的简称、中文拼音、英文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属性(能反应产品属性的,例如:平台、系统、软件、中间件)、版本号。如有简称,必须在全称后注明:[简称:***]。

  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企业只能为一个。若该产品属于多个企业共同开发或软件所有权共同,则申报企业只能选择一个企业进行登记。

  1、软件产品(包括国产软件和国外软件)经过合法登记和备案,才可取得在我国境内经营和销售的资格,否则产生问题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软件产品登记后,可以获得投资者信心和消费者放心,对企业融资、获得、拨款和市场营销都有好处;

  7、软件产品经登记后,有助于将其区分于恶意软件和流氓软件,有助于打击恶意软件和流氓软件的发展。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海关方面,软件企业出口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可凭本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报关出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及时提供通关便利。

  2)、出入境方面,对软件技术或管理人员出国,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方法。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常往返港澳,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因业务需要派员赴境外培训,不受本市因公出国培训计划的限制。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有关部门审核,市外事部门批准,可持因公护照(证件)出国(境)。

  拥有“软件企业”资格,特别是“重点软件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融资或新收新的投资方面,因为其拥有比较高的商誉和发展前景,往往可以得到投资商的青睐,容易获得融资和投资。

  另外,软件企业还可以实行技术入股,对员工实现期权计划。我国法律规定,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同时,我国还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在我国,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6、软件企业经认定后,条件成熟的,可以凭此直接转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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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计算机软件名称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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