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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指发行人泊位、吞吐量统计口径包括发行人本部、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及发行人的重要参股公司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指发行人泊位、吞吐量统计口径包括发行人本部、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及发行人的重要参股公司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发行费用分摊原则为:保荐及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中扣减。

  经营范围: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提供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等服务;为旅客提供候船、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船舶补给供应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口货物作业(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成品油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货物运输;停车场经营;化学品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铁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交通部门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信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水上货物运输代理;道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搬运;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品仓储);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运工程设计服务;铁沿线管理服务;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服务;运输设备清洗、消毒服务(汽车清洗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物流代理服务;供应链管理;仓储代理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冷库租赁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铁运输通信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性能检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软件测试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工程设计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工程设计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系统工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保安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线和设备的安装(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受企业委托从事通信网络的维修、(不涉及线管道铺设等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本公司是由广州港集团、国投交通、广州发展作为发起人,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8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万元,截至2010年12月28日,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截至2011年3月30日,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万元。

  2010年11月22日,广州市批准同意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并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国资报[2010]120号);2010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并上市方案的批复》(穗国资批[2010]142号),同意广州港集团整体重组改制并上市方案,由广州港集团发起设立本公司。

  2010年12月16日,广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含子公司股权)及负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意见》(穗国资批[2010]144号),审核并确认中天衡平评估公司出具的《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含子公司股权)及负债发起设立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衡平评字[2010]第092号)。

  2010年12月17日,广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筹)折股方案的批复》(穗国资批[2010]147号),同意广州港集团与国投交通、广州发展为发起人,共出资额合计为人民币756,459.88万元发起设立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筹),其中广州港集团依据截至2010年3月31日经评估的部分资产(含子公司股权)和相应负债的净值人民币718,636.88万元出资,国投交通和广州发展以货币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2,693.80万元和15,129.20万元出资,同意以发起人出资额为基础,以1:0.660974的折股比例,折合为发行人总股本500,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为发行人的实收资本500,000.00万元,其余部分人民币256,459.88万元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权结构为广州港集团持股95%,国投交通持股3%,广州发展持股2%。

  2010年12月20日,广州港集团、国投交通及广州发展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共同发起设立“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3月16日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出资事宜进行了修订。

  2010年12月23日,立信羊城就本公司发起人第一期出资情况出具(2010)羊验字第20345号《验资报告》。本公司收到的第一期资本金合计为1,512,919,746.57元,其中注册资本共计1,000,000,000元,均为货币出资,未作为注册资本的512,919,746.57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0年12月28日,广州市工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本公司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406号港口中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实收资本为1,000,000,000元。

  2011年3月16日立信羊城就第二期出资出具了2011年羊验字第21010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已收到广州港集团第二期股权、实物等出资共计6,051,678,986.29元。其中人民币4,000,000,000.00元作为注册资本,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80.00%;其余2,051,678,986.29元计入资本公积。第二期出资后,本公司累计收到资本金为7,564,598,732.86元,折算为注册资本的为5,000,000,000.00元,其中货币出资合计2,014,213,286.53元,折合为注册资本的为1,501,293,539.96元。

  2011年3月25日,本公司向广州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申请变更实收资本为5,000,000,000.00元。2011年3月30日,广州市工商局向本公司出具公司变更(备案)记录,变更本公司的实收资本为5,000,000,000.00元。2011年3月30日,广州市工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406号港口中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本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实收资本为5,000,000,000.00元。

  2011年6月7日,广东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粤国资函[2011]409号),核准并确认了本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方案。

  广州港集团是本公司主要发起人及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86.45%的股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前身为广州港务局。广州港务局是根据广州市人民出具的《关于成立广州港务局的通知》(穗府[1987]82号)的文件,撤销原黄埔港务局、广州港务管理局的建制,将黄埔港与广州港合并组建成立。根据广州市人民2003年10月2日《印发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穗府[2003]59号)、广州市人民2003年10月22日《关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复》(穗府函[2003]157号)及广州市财政局2004年2月25日《关于授权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通知》(穗财企一[2004]276号)文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剥离原广州港务局不属于港政管理职能的人、财、物及下属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国有独资的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于2004年2月25日出具的《关于明确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问题的函》、广州市《关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复》(穗府函[2003]157号)同意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广州市财政局委托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广州港集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2004年2月26日,广州港集团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4,注册资本为1,081,540,000.00元,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港前531号,经营范围为:“进出口货物装卸、仓储、代办中转、代理客运、保税仓及港口有关业务;国内外船舶进出口港引航、进出口港船舶理货;水运输;港口设备、设施、场地租赁;港口劳务服务;制造、加工、修理港口机械;船舶、汽车修理;旅业;旅游业;饮食(以上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液化气、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出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港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2006年6月1日,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华-1(2006)验字512号《验资报告》,验证:广州港集团根据交通部交规划发[2004]697号文件、交通部交规划发[2005]88号文件、广东省交通厅粤交规函[2005]412号文件、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穗交办[2005]64号文件、广州港务局穗港局[2005]85号文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同时根据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财企[2005]1137号文,授权从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中无偿划拨部分资产,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后广州港集团累计注册资本金额为123,579.1万元。2006年8月14日,广州市财政局出具《关于修改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文的复函》(穗财企[2006]95号),同意《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3,579.1万元,全部为国家资本。”

  2010年3月19日,广州市人民出具《关于公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穗府办[2010]27号),同意授权广州市国资委代表广州市人民对广州港集团及其所属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6年1月18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出具大华验字[2016]07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2月29日止,广州港集团已收到广州市人民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370,460,000.00元。2016年2月22日,广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的批复》(穗国资批[2016]19号),同意《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60,625.1万元,全部为国家资本。”

  2016年3月11日,广州市工商局向广州港集团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XL),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代表人为陈洪先,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406号,注册资本1,606,251,000.00元,经营范围为:水上货物运输代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水运船舶代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联合运输代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物流代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货物运输代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代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检验代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报关代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港务船舶调度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船舶引航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品仓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集装箱维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集装箱租赁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运输设备清洗、消毒服务(汽车清洗除外)(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燃气经营(不设储存、运输,不面向终端用户)(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燃料油销售(不含成品油)(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零配件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产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通信设备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水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其他金属处理机械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专用设备修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船舶修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交通运输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仓储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通信基站设施租赁;通信系统工程服务;通信线和设备的安装;船舶通信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提供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为旅客提供候船、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等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船舶补给供应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港口货物作业(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港口理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港澳航线货物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内贸普通货物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内贸液货品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水旅客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货物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成品油批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成品油(汽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成品油(柴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成品油(煤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修理与(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2016年8月1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信会师粤报字[2016]第2059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4月21日止,广州港集团已收到广州市人民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445,781,368.87元。2016年8月19日,广州市工商局向广州港集团换发《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增资,增资后广州港集团的注册资本为205,203.2369万元,全部为国家资本。

  自本次工商变更核准之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广州港集团的上述工商信息未发生变更。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广州港集团总资产2,531,620.66万元,净资产1,072,043.50万元,2015年净利润89,417.59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审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805,054.25万元,净资产1,451,660.98万元,2016年净利润123,512.93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549,450.00万股。按照本次发行69,868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及相关,经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国有股转持的批复》(粤国资函[2014]870号)批复,广东省国资委同意本公司国有股东按相关在本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时,将所持有的国有股按照实际发行量的10%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其中广州港集团、国投交通控股、中远集团和上海中海码头采取转持股份形式,广州发展国有股东采取上缴资金形式。具体转持数量和实际应缴纳金额以实际发行数量和IPO价格确定。

  以本次发行69,868万股计算,则广州港集团转持6,040.0886万股,国投交通控股转持190.7397万股,中远集团转持314.4060万股,上海中海码头转持66.7912万股,广州发展的国有股东应缴纳资金额为1,825,507.85元。

  本公司于设立时引入战略投资者国投交通、广州发展,于2014年5月增资时引入战略投资者中远集团、上海中海码头,目前前述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上海中海码头为本公司股东中远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外,本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其他股东国投交通控股、广州发展、中远集团、上海中海码头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主要经营集装箱、煤炭、粮食、钢材、汽车、金属矿石、油品等货物的装卸及物流等业务,主营业务较为突出,其中港口装卸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装卸及相关业务是发行人的核心业务。发行人装卸及相关业务包括装卸、仓储、港务管理等业务。装卸主要是指发行人通过组织各种装卸机械在各个不同的运输环节中进行货物装卸和换装作业。

  根据《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发行人自2005年起对内贸散杂货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集装箱货物和外贸散杂货作业均开始采用包干模式,以港口的不同作业流程区分包干形式,制定港口作业包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自2016年3月1日起,港口作业包干费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执行,该进一步明确,港口作业包干费等在内的相关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4-2016年度,发行人装卸及相关业务收入分别为446,366.66万元、422,484.36万元和413,828.9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3.42%、62.94%和53.48%。2015年,公司装卸及相关收入较2014年减少23,882.29万元,下降5.35%;2016年度,公司装卸及相关收入较2015年度减少8,655.46万元,降幅为2.05%。报告期内,公司装卸及相关业务收入呈小幅下降趋势,主要是受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及国家供给侧等宏观政策调整因素影响,煤炭接卸量减少以及外贸比例下降导致平均收费单价下降,煤炭等货类收入同比下滑。

  报告期内,本公司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从事装卸及相关业务的所有公司按收入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情况如下。

  提供全程物流服务以减少客户总物流成本支出是港口物流发展的趋势。因此在港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行人已不再单纯提供传统装卸服务,为满足不同客户对于港口物流服务提出的不同要求,发行人根据客户的委托提供部分与港口业务相关的增值和延伸服务。物流及港口辅助业务指依托港口装卸,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延伸港口服务功能的业务,包括拖轮、公运输、铁运输、外轮理货、货物代理等业务。物流及港口辅助业务为发行人提升港口竞争力、增强港口功能起到重要作用,并对装卸及相关业务的发展起到重要战略支撑作用,有利于提高港口经营效益。

  运输业务主要是利用发行人的拖车、驳船、起重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为货主提供直通泛珠江三角洲的一站式物流服务。发行人提供起重船(减载)作业和驳船运输服务,收取的港口作业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结算方式部分为作业公司统一向客户收取港口作业包干费后再划付给船务公司,部分为船务公司直接向客户签订合同结算。此外,发行人提供铁集疏运运输服务,收取的港口作业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除了个别客户由作业公司收取港口作业包干费后划付给铁公司外,其余由铁公司直接向客户收取。

  拖轮业务主要是港区进出港船舶顶拖、移泊、护航及人员接送、海上抢险救助等作业。发行人提供拖轮辅助服务,直接向各船代公司收取拖轮费,收费标准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定价,结算方式为月结。

  外轮理货业务范围包括国际、国内航线船舶的理货业务,国际、国内集装箱理箱业务,集装箱装、拆箱理货业务,货物的计量、丈量业务,监装、监卸业务,货损、箱损检定等业务。

  货物代理业务主要是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报关、报检、提供相关证件、文件、并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等业务。

  2014-2016年度,发行人物流及港口辅助业务收入分别为92,548.30万元、100,618.16万元和119,298.2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22%、14.99%和15.42%。2016年度,公司物流及港口辅助业务收入较2015年度增加18,680.07万元,增长率为18.57%;2015年度,公司物流及港口辅助业务收入较2014年度增加8,069.85万元,增长率为8.72%。2014至2016年度,公司物流及港口辅助业务得到长足发展,主要由于公司积极培育市场,代理及运输业务高速增长。2014至2016年度,公司代理业务发展迅速,主要由于公司为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不断强化增值服务意识,结合市场需求,积极开拓海铁联运、全程物流等新型物流业务。2014至2016年度,公司运输业务发展迅速,主要由于公司为码头主业争取货源,积极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航线等运输业务。

  报告期内,本公司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从事物流及港口辅助业务的所有公司按收入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情况如下。

  贸易业务基于与码头装卸主业客户的合作,为货物的上游卖家及下游买家提供购销渠道及增值服务,发行人经营的贸易货类包括油品、煤炭、汽车、粮食、钢材等,其中汽车、粮食、钢材为2015年度新开展的贸易货类。

  2014-2016年度,发行人贸易收入分别为49,569.06万元、119,180.68万元和213,511.4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5%、17.75%和27.59%。2016年度,贸易收入较2015年度增加94,330.79万元;2015年度,贸易收入较2014年度增加69,611.6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主要由于公司为引货入港,通过与码头主业客户合作开展煤炭、粮食、钢材、汽车等贸易,成立了南沙海港贸易公司、金港汽车贸易公司等贸易公司,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以港口主业为核心形成集聚效应。

  报告期内,本公司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从事贸易业务的所有公司按收入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情况如下。

  本公司装卸及相关业务主要提供货物的装卸、堆存和相关港口增值服务,与生产型企业相比,本公司对原材料的需求较少,本公司主要对外采购品为港口机械装备及其配件、港口建设材料、电力、燃料油等。港口机械装备、建设材料向社会招标采购,电力由广州市当地供电局向本公司供应,燃料油由物资分公司按市场价格采购。本公司已设立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具有的物资采购系统。

  代理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货主及其代理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选择,本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营销:

  ①充分发挥发行人的码头资源优势,加大推进内陆无水港建设,既注重争取泛珠三角地区各企业的货源,同时不断发掘内陆经济腹地货源,不断加强与有实力的代理企业的合作,组合多重优势资源;

  ②通过合资、项目合作等方式,强化与重要客户之间的深度合作;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改进服务工艺,加强客户对本公司的忠诚度。

  运输业务的主要客户包括货主及其代理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取决于客户的选择。本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营销:

  ①积极走访泛珠三角地区各大企业,了解市场动态,争取优质运输货源;深入内陆经济腹地,引导客户自广州港进出口,拓宽服务辐射范围;

  ②建设自有运输车队,加强与外部车队合作,全面掌握市场运输价格行情,全力发展物流配送服务,运输范围以珠三角区域为主,覆盖两广地区、辐射泛珠三角,致力于为客户设计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全程配送方案;

  ③联合广州铁(集团)公司共同营销,开展全程物流承包业务,为客户提供周到、全面的服务,同时力争将综合物流成本降到最低。

  拖轮业务的主要客户包括船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船厂和大型工程的业主,业务量主要受到进出公司码头和货主码头所需要拖轮协助作业大船量及船厂和特殊量的影响。本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营销:

  ①充分发挥公司拖轮数量多、马力配置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巩固原有业务;

  ②通过宣传和拜访客户,了解拖轮市场需求,不断提高船员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升竞争力;

  理货业务的主要客户包括船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货主及其代理公司,本公司的货源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本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营销:

  ①加强与黄埔海关、广州海关等口岸单位的合作,积极拓展广州港水域及珠三角地区的货主码头理货业务;

  ②努力提高中小客户对本公司的忠诚度,确保公司发展得到持续稳定增长的货源支持。

  发行人凭借长期积累的港口服务信息优势,能够率先获取并锁定下游客户的需求(包括货类、数量、价格等),同时进一步寻找上游供应商执行对应采购。通过提前锁定下游需求,发行人能够加快货物周转,有效降低贸易风险。

  本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船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货主及其代理公司,本公司货源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客户对港口的选择。本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营销:

  (1)充分发挥本公司所独具的港区分布广、码头类型多等优势,通过提高装卸效率、完善装卸工艺,提供优质的港口及相关配套服务,通过整合上下游物流链资源,提升向客户所提供服务的内在价值,努力降低客户在广州港的物流成本,扩大其通过本公司进行货物装卸的规模,以实现稳定并不断拓展腹地市场的目标,增强港口对直接经济腹地货源的吸引力;

  (2)本公司通过资本纽带强化与重要客户的联系,本公司已与中远海运集团等大型船公司下属企业合资组建码头经营公司,并在发行人层面引入上海中海码头、中远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巩固双方合作关系;通过与重要客户进行战略层面的长期合作形成相互扶持、互为依托的利益攸关方;通过创建公平公开、规范有序的港口,确保中小客户利益得到尊重和,努力提高中小客户对本公司的忠诚度,确保公司发展得到持续稳定增长的货源支持。

  本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等传统代理服务,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从门到门的全程物流代理服务。全程物流代理业务包括:①报关报检等传统代理手续业务;②代理码头提货、船公司手续相关业务;③代理铁、公、水等货物运输业务。因此,代理业务对外采购包括物流服务、码头服务及其他代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等,供应商包括码头、船公司以及代理公司等企业。其中,码头及船公司等供应商主要由客户指定;同时,根据客户需求,本公司会从一些实力较强、专业性高以及有过长期合作的其它代理企业购买报关、物流等代理服务。

  本公司水运输业务主要对外采购品为船舶、燃料油以及其他消耗材料等;铁运输业务主要对外采购品为铁机械设备及其配件、电力及燃料油等;公运输业务主要对外采购品为车辆设备及其配件、燃料油等。

  根据本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等相关,船舶、铁机械设备、车辆设备及相关配件通过向社会招标进行;电力由广州市当地供电局以市场价格向本公司供应;燃料油等由本公司下属物资分公司按市场价格对外采购。

  拖轮业务主要提供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等拖轮作业服务,主要对外采购品为拖轮制造、船舶租赁以及燃料油。其中,拖轮制造主要根据目前拖轮作业量、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自身更新换代需要确定制造方案,经公司审批通过后统一组织向社会招标;船舶租赁主要发生在公司自有拖轮于某业务时段不能满足进出港大船对拖轮的需求的情形,公司与其他船务公司签署互租协议,约定等同的拖轮互租的价格。

  理货业务主要对外采购品为燃料油、电脑耗材、手持终端机等固定资产。其中,电脑耗材、手持终端机主要通过公司采购中心向社会招标采购。

  发行人围绕码头主业开展相关贸易业务,以煤炭、油品、粮食及其他大贸易货类为主。发行人主要选取实力雄厚的煤炭、油品、粮食及其他大商品的大型生产制造及贸易企业作为上游供应商,选取与发行人存在长期合作的大型贸易商、物流运输类企业以及其他大型生产类企业作为下游客户。发行人凭借长期积累的港口服务信息优势,能够率先获取并锁定下游客户的需求(包括货类、数量、价格等),同时进一步寻找上游供应商执行对应采购。通过提前锁定下游需求,发行人能够加快货物周转,有效降低贸易风险。

  本公司主要经营集装箱、煤炭、粮食、钢材、汽车、金属矿石、油品等货物的装卸及物流等业务,主营业务较为突出,其中港口装卸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目前,广州港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沿海主枢纽港,是全国沿海五个港口群体中珠江三角洲最大的港口,华南地区最大的综合性主枢纽港,是我国首批整车进口口岸之一。2016年,广州港货物吞吐量5.44亿吨,集装箱吞吐量1,885.8万TEU。在广东省五个沿海主要港口中,广州港与深圳港、湛江港、珠海港、东莞港(原虎门港)。本公司作为广州港最核心的运营商,运营管理着广州港大部分集装箱泊位以及绝大部分万吨级以上主要生产装卸设施,在中国珠三角地区以及华南地区港口企业中具有主导作用,是中国港口行业龙头企业之一。

  发行人所处广州港处于中国南大门,处于几乎贯通泛珠江经济区域的珠江的入海口,是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域的出口通道和中国最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之一,点辐射和线辐射能力强。珠三角西部、北部城市至南沙港的距离只有深圳、等港口的二分之一,与东南部的深圳、等港口相比,发行人的主要集装箱泊位——南沙港区在承揽珠江三角洲西部、北部货源方面具有一定的短途运输优势。

  发行人经济腹地辽阔,包括我国南方的大部分省市,其直接经济腹地为珠江三角洲及广东省地区,背靠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广州)和最有活力的城市群。广东省经济发达,内外贸活跃,汽车、电子等支柱产业以及能源消耗和粮食需求均为广州港提供了充足货源。广州近年经济增长幅度均保持较高水平,2016年广州市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幅为8.2%。发达的经济水平、活跃的内外贸、繁荣的消费市场为广州港吞吐量的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港口企业的配套设施包括自然条件、集疏运体系和基础设施水平三个方面,自然条件的优劣、集疏运体系的发达程度和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均对港口企业的供给水平产生直接影响。自然条件方面,广州港岸线较长,堆场面积较大,全港无冰冻期,拥有可满足目前世界最大集装箱船舶靠泊作业的集装箱码头,装卸锚地最大锚泊能力为30万吨级。广州港是我国华南地区的重要水交通枢纽,水集疏运网络非常发达。发行人地处珠江入海口,通过水连接珠三角以及泛珠三角区域主要网点,令发行人成为我国江海联运最发达的中转性水枢纽港之一。发行人组织营运的穿梭巴士对提高水集疏运货物的辐射功能非常明显。广州是华南公网的中心,发行人各港区处于公网的重要交汇点上,通过众多高速公、国道纳入全国公网;港区铁与全国铁干线联网,珠江航道与泛珠江三角洲地区中心城市相连,白云机场与世界各地连通。多式联运条件好,具有开展综合物流的优越条件。

  《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等文件明确了广州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集装箱、煤炭、粮食、矿石、油品、钢材等货类运输的主导地位,以及对广州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产业的支持。2013年4月11日,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广州港集团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3〕17号),指出广州港“在巩固和提升国际大港地位、带动南沙新区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出“力争用5年时间,将广州港集团打造成为世界级综合型港口企业”的总体目标,从2012年起,力争用5年时间,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约250亿元,新增通过能力1.5亿吨,实现货物吞吐量超过4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600万TEU,南沙港区跻身全球十二大港口行列,广州港货物吞吐量继续位居世界前列。

  2015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广东)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先行地。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的愿景与行动》,提出要充分发挥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福建平潭等合作区作用,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2015年8月,《中国(广东)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出台,以响应国家加强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政策和“一带一”战略。上述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将有力支持广州港的发展。

  广州港是我国重要的内贸主枢纽港。2014-2016年,发行人内贸货物吞吐量分别为26,947.6万吨、28,364.9万吨及30,242.3万吨,占全部货物吞吐量比例分别为73.6%、74.5%和74.7%,与其他以外贸运输市场为主的港口相比,发行人的抗风险能力较强。

  在万吨级以上的泊位中,本公司集装箱、煤炭、油品及液体化工以及其他散杂货万吨级以上专用泊位的数量占广州港全港同类泊位数量的比例分别为100%、57.1%、41.7%、87.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规模效应显著,为广州港最主要的港口运营企业。

  前述港口企业与本公司各货类港口装卸业务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并不会对本公司市场份额造成较大影响。

  本公司目前主要的竞争对手为珠三角地区港口,包括、深圳、珠海、东莞等港口,其中港主要定位于国际集装箱中转枢纽港,其他内地珠三角地区港口则业务各有侧重和优势。整体来看,珠三角地区港口密集,同质化程度较高,区域内存在一定竞争。在广东省五个沿海主要港口中,深圳港、湛江港、珠海港、东莞港(原虎门港)与广州港同为五个亿吨大港,其基本情况以及与广州港业务竞争关系主要如下:

  深圳港、湛江港、珠海港及东莞港(原虎门港)2013-2015年度主要货类吞吐量情况如下:

  注2:深圳港主要包括盐田国际码头、赤湾集装箱码头、蛇口集装箱码头及大铲湾码头等码头。

  总体来看,广州港地处珠三角地区中部,在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层面,是沿海主枢纽港和集装箱干线港,由于依托区位条件好且历史悠久,广州港是华南地区最大的综合性主枢纽港,整体竞争优势明显。

  广州港直接腹地为广州、佛山等珠三角中部地区,辐射华南、西南和中南地区,直接腹地与上述港口基本不同;广州港和上述港口的间接腹地都为珠三角地区,但广州港的辐射范围更广阔。深圳港是以外贸集装箱装卸业务为主的港口,在间接腹地外贸集装箱装卸业务与广州港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湛江港是以散杂货业务为主的港口,主要服务粤西地区,在珠三角地区与广州港基本没有竞争关系,但在西南地区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珠海港口是以大散杂货为主的港口,在珠西地区的散杂货装卸业务方面与广州港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东莞港(原虎门港)以煤炭等散杂货和内贸集装箱装卸业务为主,煤炭和内贸集装箱装卸业务在珠江口东岸的部分地区与广州港存在竞争关系。

  作为广州港最主要的港口运营企业,本公司将重点加快建设广州港南沙港区三期工程,加快出海航道拓宽工程,提高通航能力,使港口进一步适应船舶大型化的趋势;加速临港产业布局发展,重点依托南沙港区,逐步完善和优化港口功能服务链,加快培育和形成以装卸仓储为主导的现代港口服务产业体系,不断增强港口集聚辐射和服务功能。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共计459处,总面积合计约为138万平方米。其中:

  (2)64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合计面积约为35万平方米,约占本公司房产总面积的25.36%,占比较2015年6月30日下降了约15.64%,相关房屋的情况如下:

  ①共4处面积约为2.4万平方米的已竣工验收的房产,目前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该4处房屋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②共9处面积约为2.8万平方米的房产于2016年下半年竣工或完成质量鉴定手续 ,发行人目前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该等房产已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共22处面积约为29.1万平方米的房产,于发行人设立前即已由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建成或开工建设,因政企合一的历史原因,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在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广州港务局进行建设备案验收手续,目前发行人正在办理完善该等房屋的相关建设规划和/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22处房产申领房产权属证书的情况如下:

  上表第一项中所列房产,为发行人使用的位于广州市沿江东406-410号港湾广场办公楼5层的房产,合计面积为6,314平方米,该处房产已取得《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受理回执》(登记字号:13登记01030461),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6年7月27日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权属证明书》,上述5层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5层房产正在办理人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走访情况,上述22处房产自建成以来一直由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占有、使用,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发行人控股股东也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因上述22处房产而产生权属争议或受到行政处罚,广州港集团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根据相关房屋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报告期内违反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上述正在办理相关建设规划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22处房屋中,有4处合计约26.8万平方米的房产为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工程一期、二期项目和扩建粮平仓工程一期、二期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其中,多层汽车库一期及二期的面积分别约为10万平方米、12万平方米。上述工程所涉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上述房产在房屋建设当时已按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要求,在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广州港务局进行建设备案验收手续。鉴于该房屋所在土地未纳入东莞市控规范围,发行人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申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建设规划文件,因而暂未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上表第1处房产属于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已取得广州市发展和委员会核发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为)。根据广州市局出具的《关于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工程影响报告表意见的函》(穗环管影[2009]168号)和《关于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工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穗环管验[2010]126号),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根据广州港务局《关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工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的批复》(穗港局[2010]304号),该工程基本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通过工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2010年12月9日,广州港集团组织召开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广州港务局作为参与验收的单位之一,验收委员会出具了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

  上表第2处房产属于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二期)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已取得广州市发展和委员会核发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为)。根据广州市局出具的《关于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穗环管影[2011]183号)和《关于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二期)工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穗环管验[2015]29号),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根据广州港务局《关于〈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二期)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复函》(穗港局函[2012]126号),该项目获准备案。根据《广州港务局关于同意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二期)工程试运行的批复》(穗港局[2013]265号)该项目基本达到试运行条件,获准投入试运行。2014年11月26日,广州港务局组织召开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扩建装卸汽车库(二期)工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会议,与会专家和代表同意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新沙港区扩建装卸汽车库(二期)工程通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上表第3处和第4处房产属于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粮平仓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已取得广州市发展和委员会核发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为)。根据广州市局出具的《关于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粮平仓工程影响报告表意见的函》(穗环管影[2010]34号),该项目获得环保部门同意。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编号440000WYS100070274、编号440000WYS120067284),该项目已进行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014年11月26日,广州港务局组织召开广州港新沙港区扩建粮平仓工程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会议,与会专家和代表出具了通过安全设施安全验收专项意见。根据广州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15年4月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已就上述工程向项目所在地东莞市麻涌镇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目前正在补办相关规划等程序。根据东莞市麻涌镇人民出具的《说明函》,该函确认:“上述房产由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目前正在按照东莞市批复补办产权等手续,对于上述房产可继续占有、使用,其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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