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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多元共治推动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深度】多元共治推动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科研诚信治理既要与国家的现有法律体系相衔接,又要适用于当前的科研环境。因此,明确科研诚信各方主体的作用和职责,做好科学界自律与他律的适当平衡,保证科研诚信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才是关键。

  近年来,随着科研环境变化和竞争压力增加,国际上的严重科研失信、科研不端行为屡见不鲜。同时,由于科研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如何推进我国的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成为科技管理实践中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科研诚信文化长期阙如,由此导致科研诚信治理工作处于被动接受投诉举报的应对状态,被包括科技界在内的社会大众所诟病。尤其是,在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新形式和新挑战时,科学共同体行使学术权力治理的能力严重不足。同时,在惩治措施上,缺少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配合,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在制度衔接方面也存在诸多盲点。因此,我国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家科研诚信治理体系是以促进科技创新为导向,以培育科研诚信和遏制科研失信为目标,以规则和价值观为基础,以高制度化水平为特征,由政府、科学共同体、科技服务机构、科研人员等多方共同参与,贯穿科研成果、科研人员、科研组织和科研系统等多个层面的国家科研诚信建设系统。

  在科研成果层面,科研诚信治理重点关注科学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有效性,结果的透明度、可重复性。

  在科研人员层面,科研诚信治理强调研究人员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提升科学素养,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科研组织层面,科研诚信治理要求高校及研究机构为科研人员创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环境,培养科研诚信文化氛围,履行科研不端行为第一调查主体责任。

  在科研系统层面,科研诚信治理致力于科研全系统的良性运行,包括科研经费资助、学术成果出版、科研成果转化、科技人才评价等具体方面。

  不同层面的科研诚信治理需要不同的方法和策略,这也决定了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需要以多元治理理念为引领,针对具体问题探索科学、有效的治理方略,进而形成多层次的治理路径。

  决策层负责科研诚信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起草及修订工作。尤其是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科研不端行为也在不断出现新的变化,就需要修订或新增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弥补科研不端行为审查和处置的漏洞,不断调整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范围,以适应和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

  监管层由政府各部门及各类科研基金会所设立的监察组织构成,负责审查、监督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对科研不端行为有直接调查权。同时,向承担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定期培训专业人员,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活动。

  执行层为各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办公室或类似组织,专门负责科研不端行为案件调查、与监管部门沟通等工作。

  传统的科研诚信治理方式较为单一,较多倚重监管部门的单向惩戒性行理。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过程中,对科研失信案例的调查处理将多元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各科研实践主体可以通过对话、合作等多样化的形式持续互动实现不端行为治理目的。在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实践中,为了消解不满和抵触情绪,提升查处结论的公信力,可以引入国际上常用的自愿和解协议机制,积极采取科学对话模式,使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更加合理规范。同时,科研诚信监管机构应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专业团体等建立常态化的合作交流,通过人才、技术等资源共享,寻求协同治理。

  科研诚信治理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其治理内容既包括强规制性的惩戒措施,也包括践行科学价值观的相关活动。

  在规制方面,建立包括举报、核查、调查、复核、裁定和申诉等完整明确的工作流程,使基层科研单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操作性强,并且科学规范。

  探索符合科研诚信管理内在规律的处置方式,按科研失信的严重程度大致分为四种处理类型:一是较轻类,如谴责信等;二是较重类,如部分或完全中止在研基金等;三是严重类,如终止基金资助、禁止担任科研资助管理机构的同行评议专家等;四是犯罪类,涉嫌犯罪或民事违法的科研不端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此外,建立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将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

  在价值观方面,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从国家层面明确参与科研诚信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明确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在科研诚信教育中的主导定位。同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的合作与交流,注重人才和技术资源的共享,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科研诚信教育专家网络。各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研究专长领域开展科研诚信专业化教育,通过开设科研诚信网络课程,增强本领域研究人员的科研诚信知识积累。

  世界各国在、法律、文化、科研等领域存在显著的制度性差异。我国的科研诚信治理并不需要按照国际上已有的“强规制型”“准司法型”“自律型”中的某一个模式设计。更为重要的是,科研诚信治理体系既要与国家的现有法律体系相衔接,又要适用于当前的科研环境。因此,明确科研诚信各方主体的作用和职责,做好科学界自律与他律的适当平衡,保证科研诚信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才是关键。

  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中国国情。未来我国的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阶段:从短期看,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政府的介入程度,赋予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更多的科研诚信治理权限,同时加强多部委的联合调查处理能力。从中期看,以科研机构为主导,提升高校、科研院所的机构治理能力,强化第一责任主体意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从长期看,以科学共同体为主导,成立国家科研伦理咨询委员会,下设专门的科研诚信调查委员会,并按专业分设不同学科领域的咨询委员会,发挥好科学共同体的学术权力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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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科学诚信的四个层面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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