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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木年华遭遇虚假宣传 诉票务公司不正当竞争获赔

涉虚假宣传海报

(来源:封面新闻)

没有收到邀请也没有参加活动,组合的名称和照片却出现在演唱会推广文章中,“水木年华”演唱组合的成员卢庚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票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8月1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二审当庭宣判票务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赔偿卢庚戌总计3万元。

据了解,“水木年华”演唱组合成立于2001年,自主打歌《一生有你》走红后,发布十多张专辑并举办了多场演唱会,获得了“全球华语音乐榜中榜”最受欢迎组合奖、“音乐风云榜”内地最佳歌曲等知名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8年8月,卢庚戌发现河南翰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翰卓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河票务网”发布的《2018蓝色经典·天之蓝群星璀璨演唱会时间、地点、门票》为题的推广文章中,海报显示了缪杰和卢庚戌的照片,“演出介绍”部分声明,演出嘉宾包括“水木年华”。

水木年华对此发布声明,称未接到主办方邀请,也未参加该活动,希望主办方道歉并消除影响。随后,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翰卓公司,要求其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翰卓公司发布涉案文章及海报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翰卓公司在其“大河票务网”中刊登声明,并赔偿卢庚戌经济损失2.5万元和合理支出5000元。

翰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百度百科网页中显示的水木年华主唱卢庚戌的照片,以及涉案文章中所附卢庚戌宣传海报照片,与本案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身份证照片一致,翰卓公司虽质疑被上诉人的身份,但未有反驳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翰卓公司违背诚信原则,作出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涉案宣传,从而增大其所售商品的交易机会,存在攀附卢庚戌声誉的主观过错,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由于卢庚戌并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翰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充分举证,翰卓公司并非活动主办方且未实际销售票务。

综合翰卓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恶意情形、卢庚戌的知名度、商业价值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2.5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并判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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