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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文章读懂科技成果转化

5篇文章读懂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2016年以来,我国开始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负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而是由委托方交给专业评价机构执行,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以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作用。

  通过专业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确定科技成果进一步商业化、产业化的潜力与可行性,从而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如何切实提升科技成果评价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近年来,国内高校院所也在积极尝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校院所早期科技成果的概念验证和成果熟化。面向众多早期科技成果,我们需要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遴选出具备转化潜力、值得早期资本支持的那部分成果。

  以麻省理工学院德什潘德中心为例,该中心面向早期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资金支持,促进其成为可市场化科技成果,本质上就是面向早期科技成果的“评价遴选在先、资金支持在后”的一种模式。

  据了解,德什潘德中心2002年至2019年总计投入1700多万美元,用以支持通过评价遴选的项目。获资金支持的项目有近30%最终通过成立公司实现了产业化,这些企业又累计吸引8亿美元后续投资,资本放大高达47倍。此外,还有很多经评价后获资助项目虽然未能实现产业化,但也大部分通过专利转让许可方式实现了转化。

  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是欧美技术转移办公室模式一个关键环节。科研人员向技术转移办公室披露创新成果之后,技术转移办公室进行专利申请前评估,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专利申请、布局、营销。

  虽然该模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经济学家发现,技术转移办公室在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的时候,过于注重短期的市场价值、经济价值,把很多虽然不是很赚钱但仍旧具备较强社会价值的成果给“过滤”掉了。

  科技成果并不单纯具有经济价值,而是具有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我们要通过客观公正的、围绕上述5种价值的系统性评价,以补足专利申请前评估的欧美模式缺陷。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探索以科技创新引领新旧动能转换和区域高质量发展,通过利用土地和政策等红利推进科技招商引资引智工作,吸引高端人才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但在面向这些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开展评审评价时,由于评价方式简单、准备时间不足、信息收集不足等问题,评审小组很难准确判断技术层面的可行性、很难准确判断相关经济指标是否科学合理、很难准确判断市场需求的真实情况,最终也就很难准确判断出这一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

  例如,各地很多冠以“卡脖子技术”的产业化工程出现了“烂尾”现象,就是因为没有面向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开展正确评价。

  笔者建议,对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功夫不应在单次的评审会,而是要在做好专业领域的细分的基础上,设计好评价方式方法,同时要结合一些专业的调查分析手段,汇聚提炼更多方面的信息,这样才能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形成正确的评价结论,从而对区域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真正起到积极作用。

  科技成果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专业领域,或基于不同的评价目的,其所应用的评价方法都不尽相同。例如对于科技成果商业化潜力的评价,就有市场机会分析法、商业计划评价法及综合评价法等多种方法。

  综合评价法又有很多“综合”模式,适用于不同综合评价场景,例如可以综合技术属性、过程设计、经济指标、市场需求、用户感知、政策因素6个方面,用以着重评价早期阶段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潜力。从综合性、专业性角度来看,我们距离建立真正有效评价体系还有一定的完善空间。

  目前,大部分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时,重点仍是聚焦于科技成果的技术属性,主要围绕技术成熟度、先进性与创新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这就难以满足不同的评价需要,尤其难以在需要通过评价确定相关资金、政策、资源支持场景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因此,建立并完善“评价指标综合全面”“评价方法精准细分”的专业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再辅以大数据作为基础支撑,线上工具和线下专家评价结合,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痛点是什么?

  有人认为,我国不缺渠道也不缺资本,痛点在于很多所谓“成果”并不是真正的成果;有人认为,我国高校院所有大量成果,企业也有大量需求,痛点在于我们缺少像京东和淘宝这样的平台;也有专家觉得,痛点就在于缺乏像华为这样重视创新,愿意并有能力承接成果的企业。

  哪种说法对呢?笔者认为,这些说法都有对的一面,但科技成果转化是复杂的系统问题,科技成果转化之痛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的。

  创新经济学中有个词汇叫“知识过滤器”,它存在于存量知识与经济上有用的知识之中,从语义上理解,其实质就是“科技成果过滤”。

  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都不可能面向所有研究方向、科技成果,因此引入“过滤”机制,精准聚焦相对较少的科技成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有积极意义。

  从“科技成果过滤”角度可以简单把科技成果分成三类,第一类被认定为非常适合转化的成果,称之为成果“优等生”;第二类被认定为非常不适合转化的成果,称之为成果“差等生”;第三类介于两者之间的成果,称之为成果“中等生”。

  非常适合转化的成果“优等生”,转化起来通常不难,很多企业抢着承接。这类成果可以不要中介和平台,也可以不要到处找资本,敏锐的资本会围着转,甚至不需要刻意去推动转化,就能水到渠成。

  但是那些介于中间的成果“中等生”,即有一定应用前景但还不明朗、有一定成熟度但不是很成熟的成果呢?

  随着近年来国家的重视、体制机制的完善、科研人员观念的转变,高校科研院所的这类成果“中等生”应该不在少数。

  现阶段高校科研院所有相当数量的成果“中等生”,这个现状不是短时间内就能改变的。通过正确开展成果评价,找出这些“中等生”并将其转化落地,对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非常重要。

  但由于资源有限性,成果“中等生”不大可能享受与成果“优等生”一样的支持力度。现实中很多中介只愿意去对接成果“优等生”,资本也只愿意去投资成果“优等生”,企业更是只愿意去承接成果“优等生”。正因如此,大量的成果“中等生”无法走向市场,造成没有成果可转的假象。

  也许有人质疑,为什么不能把成果“中等生”培育成“优等生”再去转化呢?如果不够成熟,是否不要操之过急?

  笔者认为,培育的过程广义上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对成果“中等生”的培育,光靠高校院所是不够的,需要中介、企业和资本等创新要素的参与,甚至发挥主体作用。这不仅有助于加快“培优”进程,还可以大大提高“培优”成功率。

  如何激励科技成果“中等生”的转化?需要政府部门出台针对性激励措施,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转化成本;另外,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缩短转化时间。

  当然,科技成果的“中等生”是相对的,转化时也须区分轻重缓急。笔者呼吁,好机制、好中介、好平台和耐心一点的资本要形成合力,给科技成果“中等生”以关注和信心。

  因为“优等生”不是与生俱来的,如果给予“中等生”足够的信心与支持,将来它们为经济社会的贡献,并不会比“优等生”差多少。

  一些业内人士对比欧美大学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的“85%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奖励发明者的比例为28.33%,从而得出我国成果转化奖励比例过高的结论,从50%、70%上升至85%甚至90%;也有人指出,要当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攀比风”;还有人表示担忧,如过于强调对于科研团队的奖励,反而不利于各方发挥积极性。

  一方面,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亦认为,转化在于生态、在于融合、在于现实生产力,“奖励”并非转化的核心部分。

  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不应全面否定“高奖励比例”的合理性,我们需客观看待科技成果转化“高奖励比例”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历史作用。

  在转化为产品或某种服务之前,科技成果是无形的、不可见的。更多的情况下,它存在于科学家的脑海里,它可以是“know-how”,也可以是针对各种问题迅速提炼解决方案的能力。

  如果把科技成果比喻为小树苗,那么科技成果走出高校院所就是小树苗的移植,成果转化要伴随科研人员的持续创新,所以转化更需要“带土移植”。

  如果说开始科学研究是播种的过程,那么不同科研团队代表着不同的土壤,而阳光、肥料、空气、水则是支持小树苗发展壮大的各种资源。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一个问题,即基于目前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的建设情况及存量专利的质量情况,除了个别体制机制比较完善的高校院所外,其他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要创办科技企业,把他的“know-how”或解决问题的能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真的需要本单位同意吗?真的能被本单位把控吗?

  其中好像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解决的话是有隐患的。因此,相关部门先后出台政策,提出“先转化后奖励”“先赋权后转化”两种工作路径,从而解决了一个大问题,告诉有志于从事转化的科研人员:来吧,“阳光”转化一样能保障你的利益。

  从物质上说,成果转化确实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应用研究阶段还可以通过公共财政资金来满足;进入概念验证研究阶段,就需要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共同参与;而到了产业化阶段,更是要以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为主。

  2020年3月,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成果转化“高奖励比例”表面上只是物质奖励,实际上它也是精神奖励,更是价值认同。千金买马、子贡赎人、子路受牛,都是办事情所要讲究的方法策略。

  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精神物质激励结合。

  采用多种激励方式,在加大物质收入激励的同时,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大力表彰创新业绩突出的科研人员,营造鼓励探索、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指出,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对技术转移人才的价值认同感。

  欧盟部分国家学着《拜杜法案》做了什么?把原来的“教授特权”取消了,收回到了单位,从而降低了活力。这就是欧盟技术转移相关绩效远远低于美国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各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给予了高校院所自主权;另一方面,高校院所又通过“高奖励比例”把大部分收益奖励给了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团队。同时,还在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进一步激发活力。

  回到本文开头的那个比例——奖励发明者的比例为28.33%,这个沿用数十年的比例是否合理,笔者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我们来看两篇研究文章。

  2008年,以色列希伯来大学经济学系教授Saul Lach等人的论文《大学的发明与激励机制》统计分析了部分大学技术转移激励措施对其创新产出水平和质量的影响,报告了两个主要结果。

  第一,大学的学术研究和发明活动对发明者版税奖励份额(奖励比例)的变化有反应,拥有更高版税奖励份额的大学产生更高水平的许可收入,这意味着学术机构的知识产权设计和其他形式的激励可以产生实际效果。

  201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格林斯伯勒分校经济学系教授Samantha R. Bradley等人在论文《大学技术转移的模式与方法》中指出,21世纪的大学是创业型大学,除研究和教学外还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为了促进未来技术转移的成功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必须进行一些变革。

  笔者撰写本文并非反驳相关观点,而是希望大家能更加客观地看待成果转化“高奖励比例”的积极作用和历史作用。

  在“高奖励比例”的同时,协议约定、定制化的利益分配方案也是未来发展所需要的,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多元发展。

  2022年5月1日,《求是》杂志发表中央总、国家主席、主席习的重要文章《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文章指出,基础研究要勇于探索、突出原创,更要应用牵引、突破瓶颈,弄通“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

  长期以来,在科学思想领域,关于应用研究重要还是基础研究重要,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到底谁对科技的推动力大,专家看法也不尽一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显然需要辩证的认识态度。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基础研究则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而21世纪的科技实践告诉我们,应用激发的基础研究同样意义深远。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重要性早已众所周知。以物理科学为例,热力学的研究促进蒸汽机的改进应用,电磁学的探索导致电力工业的发展,而量子力学知识疆域的拓展,更是引发了核能、计算机、通信、材料等领域的技术。

  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科学研究范式和技术创新模式在不断演化,从而产生了一些新趋势。正如科技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开篇所指出的:“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进入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工程加速渗透与融合,科学研究的模式不断重构,学科交叉、跨界合作、产学研协同成为趋势。”在这一趋势的背景下,应用激发基础研究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比如,微生物学这门基础科学并非源于自由探索,而是源于微生物学奠基人巴斯德因实际应用需求而进行的科学研究。围绕一个个因“应用激发”而开展的研究,巴斯德取得了双向成就。一方面,他不断拓展微生物学这门基础科学;另一方面他开发出了“巴氏消毒法”、“狂犬疫苗”等惠及社会的科技成果。

  学者研究还表明,应用激发基础研究所产生的科学价值整体上并不低于纯自由探索,所产生的应用价值整体上也不低于纯应用研究,甚至在生命科学、临床医学、农业科学等领域表现得尤为优异。研究进一步显示 ,应用需求带来了一种有助于拓展研究思路的“新视角”,为纯自由探索与纯应用研究提供一个有效的链接。在这一场景中,经费资助机构关注的应用需求得到满足,学术界拓展了科学知识疆域,社会收获了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的红利。

  伴随着科学发展逐步脱离线性范式,技术创新也从线性模型、一体化模型发展为开放式创新模型、系统集成创新模型,而二者又有着相互影响。以荷兰的阿斯麦(ASML)高端光刻机为例,其90%的部件来自外部,所涉及的技术来源基于多技术基础和分布式技术采购结构,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省等地的多技术来源支撑下,通过系统集成八千多个核心零部件,才有了复杂的EUV光刻机。同时,高端光刻机也不是短短几年造就的,早期光刻机由于其良品率低及成本高等问题无法满足大规模芯片生产需求,但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思路,进而推动了光学、微电子学、化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而这些基础研究,也为下一代光刻机的研发提供了基础。

  当前,我们既憧憬自由探索激发的基础研究能够拓展科学知识疆域并在未来造福人类社会,也期待应用导向激发的基础研究可以围绕拓展科学知识疆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六条提出:“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指出:“经济高质量发展急需高水平基础研究的供给和支撑,需求牵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战略意义凸显。”新一轮基础研究布局,紧扣新形势下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客观规律,提出支撑产业发展、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也在更深层次布局上支持科技成果的高质量产出与转化。

  2022年是中国科技创新政策承上启下之年,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则是科技政策全局性谋划的重要组成。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扎实落地,对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在此对2022年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重点、热点内容进行回顾与探讨。

  一是激励政策深入落实,转化路径愈发畅通。在2022年前已经出台的政策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决了制约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充分激发科技人员转化积极性,并确立“先转化后奖励”激励方式;《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并确立“先赋权后转化”激励方式。

  2022年11月,《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提出,“成果转化”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2022年5月,《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进一步激发行业科技人员创新活力,为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源头活水。2022年11月,《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高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操作指引。

  不难发现,随着科技成果“三权”下放及各项激励政策在各地、各行业的落实,“不敢转”“不愿转”的问题得到解决,转化路径愈发畅通。

  二是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为成果转化提供高质量供给。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提出“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2020年,《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指出,“经济高质量发展急需高水平基础研究的供给和支撑,需求牵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战略意义凸显”。

  该政策于2022年在地方层面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例如,《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明确构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贯通机制;《杭州市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实施方案》提出从科技成果的供给侧、需求侧、服务侧出发实施三大行动;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持续深入开展实质性基础研究合作,推动基础研究成果在三地的转化落地。

  新一轮基础研究布局紧扣新形势下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客观规律,提出支撑产业发展、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在更深层次布局支持科技成果的高质量产出与转化。

  三是加强技术转移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将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升技术要素市场专业化服务效能”主要内容。2022年,技术经理人作为新职业正式纳入《职业分类大典》。《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提出,探索将“技术经纪”等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在地方层面上,北京、广东、重庆等多地开展技术经纪或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审工作。例如,北京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其聘用技术经理人提供资金支持,上海“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继续开设技术转移方向。

  国家、地方层面支持力度逐步加大,与此同时,技术转移机构与人才也面临尽快提升服务能级的迫切需求。

  四是高质量专利培育与转化成为重点抓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各地通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建设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立对接机制、推进专利开放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2022年底,《关于组织开展“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的通知》明确强化质量源头管理、培育高价值专利、推动高效转化、营造良好转化生态等四项任务,将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作用,推动专利申请前评估、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等制度扎实落地,探索构建可推广、可复制的高校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运用新模式和新机制。

  五是以评价促转化,“概念验证”创新模式得到推广。2021年,《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2022年,多个省部级单位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方案,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聚焦行业领域印发《关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上海发布地方标准《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和价值潜力评价规范》。

  在具体专项落实上,以《指导意见》提出的“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为例。文件所提及的“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等多种方式都得到了很好的实践应用,尤其是“概念验证”模式。比如,2022年,北京支持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第三方概念验证平台,支持创新主体联合实施概念验证活动;深圳明确对概念验证中心或中小试基地进行资助支持;杭州提出打造全国首个成果概念验证之都;上海张江成立上海首个区域型概念验证平台,打造1+N网络化概念验证体系平台。

  六是提升企业转化应用能力。2022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强调“提升国有企业原创技术需求牵引、源头供给、资源配置、转化应用能力,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2022年5月,《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要求“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2022年8月,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会,提出“要加快攻关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移转化”。2022年11月,《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明确“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人才”,通过政策引导与保障,进一步发挥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

  总而言之,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在全局谋划中提升成果转化确定性。例如,科技成果“三权”下放及各项激励政策,使单位“敢转”、科研人员“愿转”,进而提升成果转化确定性;高质量的基础研究成果供给,可以增强“科技价值”“创新价值”,提升成果转化确定性;加强技术转移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专业服务提升成果转化确定性;注重高质量专利培育与转化,以增强“市场价值”“经济价值”,提升成果转化确定性;概念验证等创新模式可以通过“降低风险、增加可行性”提升成果转化确定性;强化企业转化应用能力,让企业成为成果转化主体,更能确保科技成果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笔者相信,新的一年,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作为全局性谋划、系统性布局的一部分,将更接地气,更具有确定性,更能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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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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