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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执业质量评价来了,项目撤单要扣分,“一票否决机制”登场

周一帆 券商投行执业质量再迎监管新考核。

从券商内部人士处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向各家券商下发《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等多份文件,并要求券商于8月23日上报反馈内容。

整体上看,此次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包括项目评价和机构评价,其中投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等。评价流程采用部分指标评分由证券公司自评、协会复核的方式,最终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协会亦将定期公布参评机构与项目的评价得分与排名,并公布评价等级。

中证协在文件中指出,为着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评价先期以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项目为试点,之后将根据试点的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逐步对试点范围和业务流程进行横向与纵向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全链条、全流程的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中证协在此次《评价办法》中还提出了“一票否决机制”,即如果存在重大负面事项如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将直接确定为 C 类;另外项目未通过率排名前 10%且大于 15%的证券公司,评价结果将要降低一级直至 C 类。

实际上,就因近期投行项目等业务违规问题频发,证监会于8月6日连续公布了10条监管措施,这也是继今年4月6日出现的38条券商处罚信息浪潮后的第二次监管密集警告。据了解,包括安信证券、海通证券、国金证券在内的7家券商和14位保代均遭到证监会点名惩罚。

对于中证协目前提出的新规,中银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林媛媛表示,《评价办法》有助于推动投行业务从“数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严格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自评他评结合的方式提升投行自身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一撤了之”跑不了

根据《评价办法》,项目评价包括自律评价、日常监管评价和审核注册监管评价三类指标。其中自律评价主要反映投行项目责任周期内执业符合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的程度,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公司治理情况;日常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投行项目日常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等工作中遵守监管要求的程度的评价;审核注册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投行项目和业务人员在项目审核、注册等环节执业质量的评价。

而机构评价则包括上述项目评价和机构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主要反映评价年度内证券公司所有参评项目执业质量的总体情况;机构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与投行内部控制等方面违法违规活动的扣分情况。

中证协表示,项目评价中自律评价分为证券公司自评、协会对自评加分项复核两个程序;日常监管评价和审核注册监管评价采用监管机构评分方式,由监管部门定期提供。

值得一提的是,除评价期内完成发行和再融资的保荐项目以外,申报后撤回以及终止的首发项目也被列入了评价项目范围。项目评价的时间为项目完成、申报后撤回或终止的当年,在试点期内,持续督导期的保荐项目不参与评价。

具体评分上,项目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自律评价、日常监管评价、审核注册监管评价分值尚未公布。在扣分处理方面,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谈话以下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0分;被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40分。而证券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每项自律管理措施扣20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项纪律处分扣30分。

还获悉,首发项目自律评价表(项目执业质量)中明确提及,IPO项目自立项阶段至发行阶段的项目质量评价总分包括了自律评价基础分分值以及自律评价加分分值。若项目成功完成发行上市,项目质量基础分可以拿满分。一旦项目发生终止审核、撤回申请、未通过上市委或发审委、注册失败、撤回注册、发行失败或终止发行情形,项目质量基础分则将会扣分。

在遵守尽职调查基本准则基础上,主动执行了监管和行业鼓励的尽职调查程序,即“加分标准”的话,可自评加分。其中,项目质量相关的加分标准共计53项。

《评价办法》显示,项目评价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监管扣分情形及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得分为80分及以上,但存在监管扣分情形及重大负面事项的,视情形严重程度列为B类或C类;得分位于65分至79分列为B类;得分65分以下列为C类。机构评价按得分进行排序,排名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名后20%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

“一票否决”初登场

除了对IPO撤单的关注外,此次《评价办法》还加入了直截了当的“一票否决机制”。

文件中明确指出,因投行内部控制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相关主体被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证券公司被暂停或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机构评价和项目评价分类直接确定为C类。

此外,因项目相关主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机构评价和项目评价分类均不得确定为A类;项目未通过率排名前10%且大于15%的证券公司,评价结果直接降低一级,直至C类。其中项目未通过率按照评价期内交易所各板块撤回及否决项目数量除以参与评价项目数量计算确定,按首发项目、再融资项目分别统计。

据了解,中证协负责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监管层可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评价办法》还指出,中证协将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于评价的各管理环节,以流程留痕、量化指标为依据实施客观评价。应用环节包括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整合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评价信息和证券公司自律评价信息以对相应指标进行赋分、对证券公司自律评价分值进行复核、对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并进行动态调整。

中证协指出,评价指标设计旨在涵盖机构内部控制全流程,既反映执业的结果,也反映造成执业结果的驱动因素,因此指标体系设计的维度除了涵盖与执业质量直接相关的项目执业质量之外,也设计了机构层面的指标,突出评价执业质量相关的内部控制环境,指标维度包括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评价对象涵盖保荐业务执业全流程,通过对尽调任务和步骤分解,收集立项、辅导、申报、审核、督导、注册等各环节业务信息并进行综合评价。

中证协进一步表示,评价工作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管理,提升自律管理工作效率。通过评价结果对机构进行分类,对评价优良的机构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对评级较低的机构在业务发展等方面采取相应限制,实施频度、广度和深度更大的管理措施,以奖优限劣的方式,促进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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