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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版已经第五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等奖(含创新团队)项目的第一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2.所设社会科技奖励符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要求;

  3.所设社会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七条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二)专家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必须由院士3人联合提名。

  (三)院士可以独立提名1项完仅为1人或第一完40岁(含)以下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

  第八条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十一条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驻外使馆、领馆仅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提名涉及的专用项目的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专用项目只接受相关部门的提名。

  第十五条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提名者应填写奖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提名者在提名相关材料公示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再次公示。涉及的专用项目,应当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提名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提名者,暂停提名资格;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提名者,取消提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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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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