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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机构声誉管理莫止于“灭火”

如何积极应对负面舆情,有效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是当下金融机构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最近,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将主体责任落实落细,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了监管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一次投诉、一张罚单、一次影响不大的负面报道,可能短时期并不会击倒一家银行或保险公司。但长此以往掉以轻心,这些小风险将不断积累,从声誉“小感冒”埋下隐患,到大病缠身,最后毁掉了一个金融机构,这种案例并非没有过。

进入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突飞猛进,信息传播手段不断更新换代,公众对社会经济事件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大幅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作为与百姓财富生活息息相关的载体,自然备受关注。面对社会舆论出现的突发性、多元化传播特点,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已经升级成为战略风险。

事实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许多有益做法。不过,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有关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银保监会新近出台的《办法》,可视为是前两者的融合升级版本,将更有效地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防范应对声誉风险。

应该看到,尽管监管的规章制度在不断升级,但近两年银行保险机构的负面舆情仍时有发生,问题的根源在于一些金融机构对声誉风险管理的意识较为薄弱,观念上更看重业务发展规模和盈利目标,轻视或忽略声誉风险管理,甚至对已经出现的负面舆情采取临时“灭火”等短期行为。应急公关能力捉襟见肘,既没有专门的人才队伍,更缺乏对声誉风险管理的整体规划和长期安排。

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并强调机构各层级、各条线都要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体系。

说到底,声誉风险管理最重要的还是合法规范经营,这是防止声誉风险发生的基石。种种不规范经营、违法违规操作、打擦边球的做法都是诱发声誉风险的硬伤和潜在因素。良好的信用和诚实经营是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前提,只有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声誉,才可能在信息时代最大程度化解声誉风险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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