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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启动(附申报条件及好处)

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启动(附申报条件及好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原则上每月公示一批。

  特别提示:按照《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和政策解读,企业需于2023年获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2022年度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等政策优惠。考虑到资料审核需要一定时间,且需要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早准备、尽快按程序登记入库。

  企业登录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信息表》由系统下载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各区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我委;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我委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和我委网站(网址: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一)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拓展多部门联合、多举措发力工作局面,主动加强科技、经信、园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强化评价入库工作与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创新大赛、科技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政策协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和服务工作。

  (三)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依据《评价办法》《工作指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四)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组织获得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季度统计调查,及时填写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五)强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层分类及增值服务工作,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要求,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

  (六)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要认真开展专题分析,及时提炼报送工作经验做法,全面总结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监督工作以及政策制定、实施效果情况,于10月31日前向我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创新发展典型案例。

  在众多的政府资质项目中,最热门的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很少人知道“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实也是政策支持的“香饽饽”。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那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要满足的申报条件有哪些?认定后有什么好处?以下是小编总结的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6)如果评价分值低于60分,但符合上述(1)~(4)项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有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准予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的规定,(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的规定,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有关标准的可获得加分,最高加6分。

  除上述支持政策外,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还意味着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了认可,这对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也十分有帮助,在融资担保、财政补贴、招引人才等方面更容易获得支持。同时,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还将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科技创新,依靠科技创新不断做大做强。

  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财税〔2015〕119号文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在认定机构发布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安排后,即可提出申请。每年的工作安排通常在年初通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请,超出规定的期限将不再受理。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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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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