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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一)在湖南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办理条件第4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由市州或县(市)科技局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盖章。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由认定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初审不合格的退回企业,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环节。

  2、岗位职责及权限:(2)认定机构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认定意见(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定机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议,提出认定意见。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审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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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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