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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5)》已经2015年4月15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为科学界定科技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建立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制定本分类。

  本分类将科技服务业范围确定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七大类。

  (一)以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本分类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确定科技服务业的基本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科技服务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本分类将科技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科技服务业的7个大类,用2位数字编码表示;第二层为科技服务业的24个中类,用3位数字编码表示;第三层为科技服务业的69个小类,用4位数字编码表示,该层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仅部分活动属于科技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点任务,以及带“*”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三)本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具体范围和说明,参见《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科技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技术创新联盟等开展的服务活动包含在此大类

  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军事医学与特种医学、药学、中医学与中药学等医学领域中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包含在此小类

  为科技活动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分析、计算、存储等加工处理服务,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的数据库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物流信息平台服务、大数据服务、移动互联网地图服务、导航定位与位置服务等包含在此小类

  仅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小额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消费信贷、国际贸易融资、众筹融资、P2P信贷等服务

  仅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证券投资机构自营投资、直接投资以及风险投资等服务,以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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