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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買賣生意“風生水起”代寫代投機構卻成法外之地

論文買賣生意“風生水起”代寫代投機構卻成法外之地

  近期,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對學術論文造假、違規使用科研項目資金等案件進行了調查。9月16日,其通報了已完成調查處理的9起違規案件,其中7起涉及論文買賣。買家來自中國醫科大學腫瘤醫院、青島大學附屬醫院、福建醫科大學附屬漳州市醫院、南京醫科大學附屬蘇州醫院、山東大學和南京理工大學等。

  這些機構,以翻譯公司、科技服務公司或文化傳播公司之名,行論文買賣之實。從論文撰寫、選刊投稿、審稿改稿到最終發表,提供“一條龍”服務。

  2010年年初,《長江日報》刊發一則報道,披露了武漢大學沈陽研究團隊的發現:買賣論文在我國已形成產業,2009年產值高達10億元人民幣。而且,這還是保守估計。

  現在在百度上以“文”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排名靠前的幾家網站中,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寫”“代投”。

  更有門路的機構,則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內部。汕頭大學醫學院教授李韻告訴科技日報記者,中介會混進學會的一些微信群,加科研人員為好友,在朋友圈裡推廣他們的業務。“我之前拉黑了好幾個。”

  不久前,李韻又在朋友圈上發現了他們的小廣告:重磅重磅,SCI 0-1,20年8月上線,9月檢索轉讓。

  幾年前,因為選題需要,科技日報記者曾與某在京論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觸。近日,記者再次登上許久不用的賬號時,發現辛科仍然“敬業”地每隔一段時間就發來問候:您好,請問現在有論文發表的需求嗎?

  他稱自己所在的機構是一家研究院,和海內外科研團隊均有合作,出的論文全是“一手貨”。機構業務范圍廣泛,從著作教材、專著專利到課題申報,隻要是職稱評審和畢業需要的,他們都能“保駕護航”。

  得知需求,再匹配需求,這一套流程,辛科已經做得駕輕就熟。他定期在QQ空間貼出已經被雜志接收的隻需要小修的論文,如有客戶需要,交易后更換或者加上買家名字即可。“時間緊就用已經通過的論文,要是時間寬鬆,就拿還在走流程的論文,或者再找人給你寫。”

  記者表示,需要一篇影響因子不限的電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論文。辛科開出“底價”——7萬元。他表示,隻要交了錢,買家什麼都不用管了,等著就行。

  “有些心虛啊。”記者跟他閑聊。辛科覺得記者有些“矯情”:“要是大家都像你這麼想,生意還做不做?發表論文,關系到評職稱和畢業,都是人生大事。”

  上海的一家“科技信息服務公司”,客服張瑩(化名)一上來就先打了一大段話:“與我們合作的客戶很多,每個月都是合作幾百篇文章的。SCI、EI、南大核心、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是由我們代為發表,代理的好處就是速度快,我們的優勢在於,我們是代理發表,不是您正常的投稿方式,我們是跟雜志社合作編輯直接收稿,內部渠道,可以保証錄用發表。”

  記者表示,想要兒科方面的英文論文。對方迅速為記者選定了目標期刊,代寫、代投,報價2.5萬元。這一費用包括文章修改潤色費、公關費、咨詢費、服務費、審核費、版面費等全流程費用。如果記者已有論文,隻由公司代投,費用則為2.1萬元。

  張瑩說,為保証買家權益,他們會簽訂正規合同。“要是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發表,不收取任何費用,賠償您雙倍損失。”而且,由於記者是第一次和他們合作,可以給九折的新客優惠。“我們就是做口碑,您要是滿意了,可以介紹朋友同事來投稿發表。”

  按照張瑩介紹的流程,確定“合作”以后,論文買家要填寫一份自己的基本資料和寫作要求,先交50%費用,用作代筆費和操作發表費。收到雜志社的錄稿通知書后再付余款。雜志出刊后會快遞兩本樣刊、錄稿通知書及,方便買家報銷。

  “題目可以您自己定,也可以我們安排老師給您擬定,根據您的方向寫作。我們合作的老師多是來自國內著名高校的教授和博碩士精英,專業代寫經驗豐富。”張瑩跟此前辛科的“套路”一致:公司都正規,團隊都是大牛,經驗都很豐富。

  論文代寫代投,違法嗎?張瑩坦言:“打的是擦邊球。”辛科反問:“要是違法的話,我們能干這麼久?”

  業內人士告訴科技日報記者,這些公司中,有的可能真有門路,和期刊編輯部有來往﹔或者確實熟悉論文發表的套路﹔但有的,只是虛張聲勢。

  “核心期刊的主要客群還是在學校。通常,老師要評職稱,沒時間寫論文,就會買賣論文。一些老師已深諳其道。”劉洋向科技日報記者分析。

  果然,熟人推薦的中介“靠譜”。劉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幾個回合,很快談妥,交了2萬塊定金。“收到初稿,修改,然后又收到了回執和錄用証明,整個過程挺順利。”

  劉洋買了兩篇論文,都是以金融為主題,每篇不超過4000字。一篇北大核心,一篇南大核心,代寫代投機構還送了一本書的副主編署名。

  這一切,花了劉洋10萬元。“拿著這些材料,去個三流大學,評副教授都夠了吧。”劉洋自己並沒有從事科研相關工作,對科研誠信,他表現出的態度是無所謂。“花錢買論文,對一些人來說算是省時省力。你自己真心要做研究,文章寫得也特別好,那是不愁。要是完成不了,無法畢業,或是職稱晉升有阻礙,買論文還是一件不錯的事情。”他也知道,找槍手肯定不道德,但“違法不違法我不知道”。

  《中山大學學報》編輯劉清海曾撰文稱,在目前國內論文造假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於防范學術不端文獻的發表。

  他分享了個小故事。2014年4月底,他在處理一批退修稿件時發現,有幾篇稿件超期還未修回,考慮到作者費錢費力做研究不易,就打電話和作者溝通。結果,接電話的人自稱是作者的先生,反應也很淡漠。劉清海感覺奇怪,搜索后才發現,論文作者單位為天津某中心醫院,留下的手機號碼號段卻在廣西桂林。

  后來,劉清海找到作者單位座機,輾轉聯系上了作者。這位作者解釋,之所以留下的是桂林的手機號,是因為該論文由南方的同學幫忙投稿。“兩人說法是矛盾的。”劉清海判斷,此篇論文為代寫代投。

  他總結了代寫代投論文的幾個特點:一般來說,論文作者數量較少﹔採編系統中所留作者信息量少﹔採編系統中隻留手機,手機號碼所在地與作者單位所在地不符。具體到論文本身來說,學術不端文獻檢測能通過,但顯示“可能已經提前檢測”。劉清海分析,應該是代寫代投機構熟悉編輯部運作規律,因此,提前通過特殊途徑查重,剔除或修改重復文字后才投的稿。

  溫州醫科大學期刊社《肝膽胰外科雜志》編輯部曾分析了該期刊從2015年1月到2016年7月投稿系統中來自不同單位卻使用同一密碼的86名作者及其所投的93篇稿件。經編輯部綜合審定,其中82篇初步認定為代寫代投稿件。他們指出,從目前來看,代寫代投現象沒有得到改善,且必將長期存在,期刊編輯仍然要長期面對這些混雜在來稿中的代寫代投稿件。

  “這件事,說白了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場。而且,需求長期存在。”北京師范大學學術委員會顧問、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印波向科技日報記者感慨,很多人都有發表論文的需求,但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資源,發核心期刊、發SCI的要求又進一步加劇了這種稀缺性。

  此前,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七屆五次全委會上,監督委員會主任陳宜瑜指出,近年來,第三方中介機構代寫代投、偽造論文評審意見、雇“槍手”代寫基金申請書等新情況時有發生。針對第三方中介機構,陳宜瑜表示,基金委目前沒有對其處理的途徑,他呼吁有關部門嚴厲懲處,遏制這類問題繼續惡化。

  2018年5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對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違法違規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應主動開展調查,嚴肅懲處。

  張瑩所在的代寫代投機構顯示注冊地為上海黃浦區。科技日報記者撥通了上海黃浦區市場監管局的電話,工作人員認為,論文代寫代投機構不歸他們管理,應屬於文化領域類。“至於具體歸誰管,要咨詢有關司法部門。”辛科公司所在地為北京市通州區。通州區市場監管局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不清楚論文代寫代投機構歸誰管。

  據媒體報道,2017年中國科協相關領導曾公開表示,要共同商請中央網信辦、國家工商總局開展清網行動,打擊代寫代投論文“黑中介”。但到目前,此事未見后續進展報道。相關部門內部人士透露,對這類中介機構,確實缺乏有效監管,也缺乏監管的有力依據。

  印波指出,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管理層面,對買賣論文的社會中介組織、網站和個人,均隻有概括性地規定由主管單位處理。其實,論文代寫代投事件的處罰主體,往往還只是購買、代寫的“體制內”主體——像學校的學生、老師、科研人員等,對於外部的經營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機構,依舊缺乏足夠的規制手段。

  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基本上認為買賣代寫代投屬於意思自治的范疇,很少有出於署名權的專屬性考慮,認定買賣論文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隻有在所買賣的論文涉嫌剽竊時,才有可能由被侵權人追究買賣雙方的連帶侵權責任。

  對於論文買賣協議本身的合法性,從過往判例來看,隻要論文賣出方依照合同約定向購買方提供了論文代寫、代投服務,法院往往對此持較為寬鬆的態度,認定協議有效。隻有在涉及職稱論文代寫代投個別情況下,法院才認為該協議違反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再說,一般情況下,隻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誰又會去告發中介機構呢?”

  科技日報記者也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曾有向中介機構購買論文代投服務的科研人員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了國辦發(2015)9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中“不准利用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寫或變相代寫論文,或通過金錢交易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通知精神,也違反了中國科協、教育部、科技部、衛生計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學基金會七部門聯合下發的《發表學術論文“准”》通知,屬違反國家法規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應屬無效。但法院認為,通知系政策性文件,非行政法規,科研人員欠缺証據証明該代理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此抗辯理由,不予採信,代理合同應屬有效。

  在印波看來,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仍無法有效地懲治買賣論文的行為,更不足以對第三方中介機構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他直言,對於這一擾亂科研秩序的行為,需要運用刑法予以規制。“刑罰應當成為打擊組織論文買賣、代寫的強有力手段。”印波研究過國外的一些做法。2018年,愛爾蘭立法禁止論文造假,為學生代寫論文或代人參加考試等成為犯罪行為,發布與這些服務相關廣告的人也構成犯罪。

  前述《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也指出,要積極開展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刑事規制理論研究,推動立法、司法部門適時出台相應刑事制裁措施。

  不過,在刑事上,我國沒有直接針對論文代寫、代投犯罪的法律條文。除了在論文買賣過程中涉及非法經營罪、侵犯著作權罪、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外,現實生活中眾多的論文代寫、代投行為均無法以刑事規制。“適用刑法條文規定的相關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障礙。”印波指出。

  論文買賣、代寫大致包括三類主體:一是論文需求方,二是中介機構,三是論文的代寫方。印波認為,三者相較之,組織者即論文買賣、代寫的中介機構的危害最大,且存在監管空白,對其進行刑事規制也更為緊迫。

  印波建議,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設新條文,將組織買賣、代寫論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罪”中。另外,組織買賣、代寫論文罪的論文范疇建議限定在學位論文、職稱論文、期刊論文以及與國家級科學基金相關的申請書及結項報告等。在量刑方面,可以參照組織考試作弊罪,採取自由刑和罰金相結合的形式。

  “組織論文買賣、代寫行為,不僅破壞科研秩序,浪費科研資源,還踐踏學術公平原則,產生大量現實危害。”印波告訴科技日報記者,有了對應罪名,能對這類行為構成威懾。但是,真正要建設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還要從寫作主體自身學術道德修養、行業的自律與監督和法律規制三方面同時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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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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