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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追溯机制试点开始,明年3月底全国铺开

【编者按】《通知》要求,在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海南、重庆等7城市先行试点,率先完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协同平台的衔接,2020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向协同平台提供本省(区、市)内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达到疫苗追溯要求。

本文发于健识局,作者为余一;经亿欧大健康编辑,供行业人士参考。


12月12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建立覆盖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全部疫苗全过程可追溯,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所谓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是一整套生态体系,以“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原则,要对所生产疫苗进行赋码,提供疫苗各级包装单元生产、流通追溯数据,实现疫苗追溯信息可查询。与协同平台相衔接,满足公众查询需求。                      

7城市先行试点明年3月底覆盖全国

随着相关文件的先后落地,此次《通知》将落实摆在了首要位置。

《通知》要求,在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海南、重庆等7城市先行试点,率先完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协同平台的衔接,2020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向协同平台提供本省(区、市)内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达到疫苗追溯要求。

与此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参与试点。2020年3月31日前,全国各地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所有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

《通知》还规定,将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药品安全和卫生健康考核项目。

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要依照《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理。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任务。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建设,将在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中发挥“桥梁”和“枢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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