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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侧影:第三方平台新征途

【编者按】上周五《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下发,舆论铺面、喧嚣声众,有断言“一刀切”之声,亦有“第三方大军”迎来达摩克里斯之剑的评论。新规中最为值得关注的点,当是相对销售领域风险的重点防范与系列严苛规定,对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类机构抱以宽容与放开的态度,这就留下足够的创新空间。

本文发于今日保,作者为今日保;经亿欧大健康编辑,供行业人士参考。


行走在阳光之下,潜行于灰色空间。

一纸互联网保险新规,互联网保险中的“第三方大军”再遇热议,围观者众。回溯互联网保险由冷到热,由热转凉,再到重新升温,一路坎途。贯穿这五年的时间,保险产业链不断细分,“第三方大军”花开多个维度,并广泛的参与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

上周五《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下发,舆论铺面、喧嚣声众,有断言“一刀切”之声,亦有“第三方大军”迎来达摩克里斯之剑的评论。

实际情况几许,与其纠结于能否销售保险,不如细究两万言,看看新规到底给“第三方”指出了一条怎样的演进路径?灰色地带固然不复存在,但是否也绘就了一幅更为广阔的第三方与互联网保险之间的全景图?

重点一:这是互联网保险的顶层设计,非针对第三方的单独监管

纵览7章106条新规,包括总则、一般经营规则、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未有“第三方平台”字样出现。

仅有的两个出处均是指向“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监管的眼中,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分为: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其监管的主要抓手也是对持牌机构的责任压实。

什么是持牌机构,新规有着明确的规定:

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联想新规起草说明中针对互联网保险问题本质的阐述“互联网保险将保险业的“人人交互”模式转变为“人机交互”模式,“人机交互”关键点在于参与主体身份真实、信息充分准确传递、消费者服务和网络安全等问题,这是保险经营里程碑式的变化,对保险销售、经营、服务产生了深刻影响。”

及新规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和“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现实,可知这一次的新规是对互联网保险的顶层设计,是系统性的监管,非单独之监管。

重点二:第三方何以备受重视,渗透至互联网保险各个环节

那么,什么是第三方?

第三方,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 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的内容。

如常见的第三方服务、第三方物流、第三方认证、第三方采购、第三方检测、第三方理财、第三方推荐、第三方监造、第三方监理……

根据上述定义,再看当前保险之现状,伴随保险产业链的成熟,必然出现更多深耕和细分,第三方服务机构已出现在多个环节、广泛参与至保险经营中。

再看困扰国内保险行业多年的渠道瓶颈苦楚,及中国互联网保险起于网销渠道,或者说是分销系统成长的历史,相当部分的人将互联网保险等同于互联网保险销售。

如今,早已走过这一阶段。前端销售之外,中后端已呈现更大的爆发。

事实上,新规中也给出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类型划分,根据功能分为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只不过,对于这三类的划分,隐藏在新规深处。例如,报告报表一栏中,相关机构中即包含了这三种类型。

重点三:何以定位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事关当前互联网保险主要矛盾

纵览新规,机构持牌、人员持证是铁律,贯穿始终。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依法获得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开展保险营销宣传的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合作机构除外。

非保险机构不得代收保费,不得接收保费然后分账结算。

新规,划定参与互联网保险活动仅限定于持牌保险机构。非持牌机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保险销售咨询和相关禁止行为。

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这一硬性规定直接斩断了之前非持牌机构销售保费的灰色地带,并将具有流量优势的非持牌机构定位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并压实持牌机构责任。

保险机构应对委托营销宣传活动中涉及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宣传推广内容进行逐项审核,保留审核确认的相关书面或者电子证明,并对宣传推广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

何以如此,互联网保险现状说明问题:不当宣传和销售误导,乃当前互联网保险领域最大的风险,亦是行业共识。

这一点从之不断激增的投诉率可以看出。走过粗放时代,互联网承载中国保险行业未来的当下,中国保险业已经无法承受再一次的先污染后治理了。

这也是新规不惜笔墨、单独章节,规范营销宣传类机构的原因,新规中营销宣传一词共出现37次。

重点四:看似“一刀切”的背后,非持牌机构也等来“名正言顺”

销售端的“收”之外,新规对于非持牌机构也给出了相当程度的“放”。

期间,最典型的就是给了非持牌机构“名分”,如笔墨最多的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第一次系统性、正式出现在部门规章中。法无禁止即不可为的法律体系中,“名分”的确定蕴意不言而喻。

当然,拿到“名分”的同时,新规亦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管住重点风险。综合新规中的内容,主要有三条红线:

红线一:持牌机构授权和审核,进行合规把关。换一个角度考虑,介于保险的专业性壁垒、精算、运营、产品、分销、服务、核保、核赔……持牌机构的专业运营底蕴,对中小非持牌机构而言,除了把关,还可以为其助力赋能,提升专业能力。

红线二:投保页面在自营网络平台,不能截流客户信息。

红线三:要求等保二级认证,管住网络安全风险。

相对持牌机构的诸多系统性、安全性要求,新规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非持牌机构要求并不多。严苛意义上,仅一个等保二级的硬性要求。

事实上,回溯监管顶层设计,营销宣传的定位,与近期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政策方向遥相呼应。

上述《通知》指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

而环顾当前英美、日本等发达市场对互联网保险引流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均指向前端入口的管理体系搭建。

后记:一片更为广阔的中后端市场

新规中最为值得关注的点,当是相对销售领域风险的重点防范与系列严苛规定,对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类机构抱以宽容与放开的态度,这就留下足够的创新空间。

例如,上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明确要求技术服务费不得挂钩保费,这一次未见相关要求。这也应当是对技术创新类的一种支持。

上文有过叙述,当前之所以分销类公司备受关注,原因就是中国保险多年处于销售为王的时代。但通往高质量增长的路上,时代陡然而变,真正的以客户为中心正在崛起。

又恰逢新科技蓬勃而来的时代,传统保险企业在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当前中国几乎所有拥有大流量的互联网平台均具有了保险牌照,互联网保险销售领域早已白热化,多苟延残喘者,但中后端正面临巨大的创新、发展机遇。这一点从保险科技企业的布局即可看出,频发力风控、核保、理赔等保险细分赛道,技术和服务备受重视。

从最基础部分的IT系统规划与实施,保险产品设计阶段的市场调研、数据支持,产品和渠道管理,客户关系维护;到核保、核赔两核业务,服务网络的搭建,快赔直赔体系建立;及日常咨询需求应答、健康管理等,都需要第三方的参与。

与其惨烈厮杀,不若进入真正的第三方热土。

互联网保险的未来,依旧是创新者的蓝海,灰色地带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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