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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起草法规将限制播放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

广电总局起草法规将限制播放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

(来源:人民日报)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要求,和有关国家文化立法工作安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从业机构以及中央有关单位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一、立法目的

(一)推动实现广播电视领域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融为一体。制订广播电视法,是广播电视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明确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等基本原则,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二)为广播电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供制度保障。广播电视是文化事业产业建设发展的重要领域,担负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责任,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次全民疫情防控中,广播电视通过网上网下一体联动,发挥了舆论宣传引导、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多方面积极作用。制定行业基本法,将会更好地保障广播电视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广播电视服务。

(三)为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提供法治支撑。广播电视是全媒体中的重要内容。随着媒体融合走向深入,全媒体传播已经成为主流趋势,融媒体中心等机构成为广播电视业务的开办机构,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设定的以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为主的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和管理需求。当前,迫切需要根据全媒体时代特点,从法律层面做好广播电视管理体系的顶层设计。

(四)提升广播电视领域依法行政能力。广播电视领域长期存在基础立法缺位、法规规章制定依据不足等问题,行业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随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部分业务向社会放开,特别是近年来网络视听等广播电视新业务快速发展,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迫切需要得到进一步提升,迫切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立法,以点带面,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形成良法善治新格局。对此,社会各界和各级各类广播电视机构呼声很高。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推动新时期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牢牢把握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原则和要求,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融合发展与扶持促进并举,公共服务和内容规范并重,推进文化强国建设。

三、征求意见稿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10 章 80 条。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包括:

(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提供更多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法制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节目创新创作扶持制度、节目综合评价制度、节目播出调控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广告播放管理制度等,保障人民群众收看到满意的广播电视节目。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主要任务和标准化、均等化建设提出要求。明确国家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将应急广播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推动应用,充分发挥其在防灾避险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智慧广播电视建设,推动广播电视深度融合发展。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加强智慧广播电视建设,推动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与服务升级,推进广播电视在全媒体传播体系中深度融合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慧广播电视服务。同时在业务准入管理制度上,将广播电视活动按照生产传播链条分为制作发行、集成播放、传输覆盖三个环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视频网站、IPTV 集成和传输机构、互联网电视平台等各类播出平台和各类节目制作机构、各类网络传输机构等均纳入其中,按照分类目录实施管理。

(三)落实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广播电视属性,在网上网下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统一规定了电视剧片(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电影等)的备案、审查程序。

(四)强化节目规范和从业人员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禁载的九类内容。提出了新闻节目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转载、合拍、进出口等均明确了要求。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

明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

明确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规定。

(五)完善扶持促进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七类国家支持制作播放的节目。明确政府对广播电视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明确国家支持广播电视全国统一市场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规定了国家完善广播电视人才工作机制,建立节目评奖、工作表彰机制。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传输覆盖、安全保障、监测监管、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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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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